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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小伙因盗窃案发潜逃26年 为办户口自首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1-07 10:03:41

  26年前,他还是个17岁的小伙子,一时糊涂与人合伙盗窃,之后就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由于没有身份,没有户口,处处受制,现在更是寸步难行,最近他回到南京,向老家派出所自首。通讯员江公宣现代快报记者陶维洲

  潜逃26年后,他回南京自首了

  10月初的一天早上,南京江宁铜山派出所民警刚上班,就发现所门口有一名中年男子在徘徊。民警让他在派出所大厅坐下,给他倒了杯水。喝了口水,男子开始说话。“我姓姚,铜山人,没有户口,想要补办。”民警觉得奇怪,所里的户籍工作做得是比较到位的,记忆中似乎没有黑户。面对民警的疑问,姚某迟疑了一下,叹了口气说:“我犯过罪,我是来自首的。”

  原来,姚某确实是江宁铜山人。1988年,当时只有17岁的姚某在同村人魏某的撺掇下,两人合谋偷了50多斤钨丝,卖了2900多元。哪想到魏某很快就被抓进了派出所。姚某担心自己被抓,连夜逃往广东躲了起来。这一躲就是26年。

  没户口“寸步难行”,只好回来自首

  “那现在怎么想起来自首了?”面对民警的问题,姚某说出的答案令人意外,“我就是想找回自己的身份,有个户口。”

  姚某告诉民警,逃亡26年,日子过得倒也可以,但由于没有身份,没有户口,处处受制,现在更是寸步难行,无奈之下只能回来自首。

  姚某说,当年逃亡之后,他在广东乡下躲了一阵子,见没有警察找到自己,就在当地找了份活干。“那时候,身份证查得不严,也就这么混着了。”在广东期间,姚某成家立业,过起了安定的生活。不过,26年来,他从来没有跟妻子提过自己的老家。姚某表示,他担心回来就会被抓,所以对外一直宣称自己是孤儿,流浪到广东的。直到有一年,他得知母亲去世,这才偷偷回了一趟老家,还是半夜到的家,在母亲灵前磕了个头,就又悄悄离开了。

  而对于姚某,家里人多年没有他的音讯,再加上知道他是畏罪潜逃的,也就没有找他。当年,姚某还未成年,所以连户口都没有报。2010年,姚某的老家拆迁,村里人都拿到了拆迁款,分了安置房,但姚某知道自己没有户口,也没敢回来补办,拆迁款和安置房自然也没有分到。“那点钱倒也算了,可现在出门坐火车坐飞机都要身份证,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户口,我真是寸步难行了。”姚某说,他在广东实在呆不下去了,而且如果没有身份以后自己退休了可能连退休金都领不到,于是只能硬着头皮回来补办户口。

  户口办好了,当年涉嫌犯罪仍要追究

  根据姚某的情况,民警先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答应帮助他恢复户口,但同时也告知他,恢复户口的同时他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只要能让我有个身份,咋办都行!”姚某见民警答应帮助自己上户口,很是高兴。

  随后,民警开展了艰苦细致的调查,经过积极沟通协调,10月30日,姚某的户口终于办下来了。当天,姚某再次来到铜山派出所,拿到了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与此同时,民警也给姚某做了案件笔录,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分析

  他将被如何追责?

  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姚某作案时为1988年,而且其同伙当时已被抓获,那么他的案件当年公安机关即已立案,他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以前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时遵从从旧兼从轻原则。

  也就是说,因为姚某作案时还是实行的1979年刑法,所以首先要考虑使用该刑法,其次,如果新的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使用新刑法。“当年姚某与人合伙盗窃,虽然他们卖了2900多元,但被盗物品的真正价值还要调取当年的卷宗,看当时是如何认定的。”王春说,据他判断,姚某当年的盗窃案值可能属于巨大,按照1979年刑法,起刑点为5年。不过,按照现行刑法,起刑点为3年。“所以法院裁判时,可能会使用新刑法。”王春说。

来源: 现代快报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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