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新环保法亮点: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1-07 09:00:44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修订案。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专家称诉讼主体适度放开是修法亮点之一,有助破解环保公益诉讼难题

  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表示,目前国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有环境法学专家表示,接下来最关键的,就在于法院如何“接招”了。

  而在实践层面,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组织,面临立案难等的现实问题。舆论期待,修改的环保法能为艰难前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新的动力。

  诉讼资格:300家左右社会组织可提诉讼

  在环保法修订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

  2012年8月,一审时,“公益诉讼”未列入。2013年6月,二审稿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2013年10月,三审稿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2014年4月,四审稿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这次环保法修订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诉讼遭遇:一年提8起诉讼均未能立案

  法律认可了公益诉讼后的第一年,全国全年公益诉讼受理的案件反而降到了零。

  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走南闯北,但很郁闷。

  中华环保联合会隶属于环保部,曾打过一些胜诉或成功调解的公益诉讼案件,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主力军。

  2013年是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民诉法实施第一年。这一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和他的同事们在全国各地一共提起8起公益诉讼。一些被告不乏“大老虎”,如导致土壤污染的中石油吉林松原采气厂。

  但8起诉讼均未能立案。法律认可了公益诉讼后的第一年,全国全年公益诉讼受理的案件反而降到了零。这让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很不解,“原来无法可依时还能立案,现在有法可依了,反而立不了了。”

  “零记录”在今年被打破。中华环保联合会两起新的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受理。其中,一起高速公路噪声污染案件本月在无锡市中院环保法庭被立案,另一起案件则在普通法庭得到受理。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说,“现在更关注的并非主体资格,而是更重要的程序问题,如怎么举证、怎么缴纳诉讼费、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赔偿金归属谁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家表示,新环保法通过后,新民诉法就公益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会出台,目前最大阻力还在法院。“公益诉讼,要么告行政机关,要么告污染企业,两个都不好对付,法院怕惹麻烦,这才是根子。”

  昨日通过的环保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保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环保公益诉讼主体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公益诉讼主体”变化

  ●2012年8月一审

  “公益诉讼”未列入。

  ●2013年6月二审

  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2013年10月三审

  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按此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可能符合要求,但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做过环境公益诉讼。

  ●2014年4月四审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