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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在酒吧发生纠纷 被人咬伤不得不人流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1-06 09:02:34

  重庆一孕妇到酒吧玩耍时,看到一同龄女孩坐在自己男友旁边便示意其让开,两人由此起争执,小丽咬了小蓉一口。小蓉身怀有孕,因为害怕打狂犬疫苗导致胎儿畸形,不得不选择了人工流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小丽向原告小蓉赔偿12513.34元。

  事情发生在一年多以前,去年5月20日傍晚,20多岁的小丽与几个朋友在重庆市渝中区一家酒吧玩耍。正在大家尽兴的时候,年龄相仿的小蓉也来到酒吧。

  看到小丽正坐在自己男友旁边,小蓉便示意小丽让一下位置。小丽当时就有些不高兴,但又不好当面发作,于是转身就走了。

  可没想到过了不久,小丽又回来了。小丽当场就表示,“小蓉太不给面子了!”于是当场要求小蓉向自己道歉。

  小蓉自然不答应,双方便起了争执,最后大打出手。而在争斗中,小丽情急之下,在小蓉的大腿上咬了一口。

  后来经过检查,小蓉右侧大腿被咬伤后发生了感染,需要注射破伤风针和狂犬疫苗。

  因小蓉是一名孕妇,医生和家人都提醒,打了疫苗后,会对胎儿有所影响,严重的话可能致胎儿畸形。小蓉最后被迫进行了人工流产。

  原本去酒吧为了开心的,却因为一点小事发生打斗。最后还因为这“一口”,孩子也不得不……一想起这些,小蓉很是气愤。于是她将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000多元。

  在庭审过程中,小丽却只认可300元的医疗费。被告小丽一方辩称,打架时是互相动手,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小蓉在酒吧玩耍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小丽在已先行离开的情况下,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返回与小蓉继续产生争执,且动手打人并造成一定伤害,小丽应对小蓉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小蓉亦未克制自身情绪,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酌定由小丽对小蓉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小蓉自行承担20%责任。

  而对于小蓉接受终止妊娠手术产生的医疗费及接受疤痕修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小丽虽不予认可,但结合小蓉的伤情和接受狂犬疫苗注射的情况,可以认定该手术和治疗与其被咬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上述费用予以主张。

  渝中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判后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蓉右侧大腿被小丽咬伤,侵权行为以及小蓉受到伤害的后果客观存在;小丽在先行离开的情况下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而返回继续争执并动手打人,说明小丽的确存在过错;且小蓉的伤情以及终止妊娠手术是由小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如若小丽没有咬人在先,小蓉就无需注射狂犬疫苗,进而选择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小丽的侵权行为与小蓉的伤情及流产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小丽就本次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小蓉亦未克制自身情绪,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判定由小丽对小蓉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小蓉自行承担20%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记者 徐伟 通讯员 肖风云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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