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的钥匙丢在三楼宿舍内,因无法取出,遂向车间主任求助。主任很热心,立刻采用攀爬的方式试图从窗台爬进室内取钥匙,不想,失足从三楼跌下,致腰椎骨折。好心帮忙受了伤,尽管女工、单位均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了相应补偿,但主任却很郁闷,这伤到底是助人为乐所受?还是职务行为算工伤?弄不明白的他将女工及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
事件回放——
帮人爬窗取钥匙摔折腰椎
去年1月22日中午,某公司女工董某出门上班时不慎将钥匙丢在宿舍内,关上门后才想起来,因是暗锁无法取出,便将此事告诉车间主任朱某,问他怎么办?
之后,朱某准备从董某隔壁房间的阳台爬进房间取钥匙,但在爬的过程中,他不慎失足从三楼摔到了地上。后经医院救治,朱某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住院25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一年后需手术固定。今年1月,朱某进行了二次手术。另外,朱某因伤购置腰椎外固定支具,支付了2500元。
朱某受伤后,董某给他送去1万元,公司送去1.4万元,双方均称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公司的职工还为朱某捐了1万余元。
但是,这场意外的发生,令董某、朱某很尴尬。董某称,自己当时并没有要求朱某爬窗户拿钥匙。而朱某则称,是董某让他去爬窗户拿钥匙的。
争论焦点——
助人为乐?职务行为?
好心帮忙受了伤,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朱某将董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董某赔偿6万余元,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朱某爬窗拿钥匙行为,到底是义务帮工,还是职务行为,成了争论焦点。
董某认为,朱某是厂方任命的带班负责人,他的行为不是义务帮工,是职务行为。朱某作为厂方的带班负责人,受伤是为了厂方的利益为工作需要,其受伤形式是工伤,不应由作为职工的董某来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受伤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他在得知董某钥匙落在宿舍后,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没必要爬窗户。
公司表示,不管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都与公司无关。朱某是成年人,其对爬窗户的行为可以预见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应向公司索赔。
朱某则认为,他没有收取为董某所做事的费用,所以构成义务帮工的要件。此外,如果厂里有备用钥匙就不会发生这件事了。
法院判决——
“义务帮工”受助者担责30%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鼓励人们助人为乐,但是助人为乐应当采取适当的行为方式。朱某为董某取钥匙,属于义务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显认知和控制能力,明知从三楼爬窗户取钥匙存在极大危险,仍然采用爬窗户的方式去做,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董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董某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朱某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鉴于朱某已获得赔偿款2.4万元,已经超出赔偿比例,现董某不要求返还剩余款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