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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用聊天工具犯罪类型增多 女性受害者多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0-23 10:06:43

  观察点

  随着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用户量的增加,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

  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一种犯罪形式。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QQ、微信等新型网络聊天工具与被害人结识,在取得信任后实施犯罪行为,目标人群锁定为沉溺网络交友等活动的年轻女性。

  涉及罪名多样

  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一起微信诈骗案。不法分子通过微信与25岁的方小姐认识,两人通过微信聊了几次后决定见面,骗子请求方小姐做他的女朋友。之后,不法分子以“与家中争执”“朋友聚餐”等理由向方小姐先后借走几千元,从此销声匿迹。

  类似的诈骗案件,是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作案的常见类型。不过,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的类型远不只诈骗。

  在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微信约被害人靳某到家中聊天。其间,陈某趁靳某醉酒熟睡之际,拿走靳某两部手机、一条钻石项链和400元现金。

  山西省运城市警方近日也破获一起利用微信引诱少女上当的系列强奸、抢劫案。

  今年6月30日,山西省运城市警方接到受害人张某报案,称其6月下旬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一名自称某品牌啤酒运城代理商的青年男子。对方以月薪3000元的工资招聘女秘书。6月29日,这名男子将张某约至某宾馆房间。张某刚进房间,即被两名年轻男子控制。两名男子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其强奸,随后还将她挎包里的数百元现金和一部智能手机抢走。

  10月9日,运城警方将郑某、岳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查获多部受害人的手机。

  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对87起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案件提起公诉。郑州市检察机关分析这些案件发现,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实施犯罪所涉罪名广泛,在查办的87起案件中,涉嫌的罪名有10种:诈骗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招摇撞骗罪。

  郑州市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认为,微信犯罪涉及的罪名正在不断翻新,并呈扩大趋势。

  女性受害者多

  记者了解到,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的另一大特点是,受害人多为女性。

  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叶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小莉,并通过微信定位功能查出小莉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5月19日,叶某伙同其他两人以吃饭为名,将小莉骗到长安镇长盛社区一出租屋内。在出租屋里,叶某等人对小莉实施强奸,并抢走小莉的苹果手机。

  据了解,在2012年至2013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5起利用微信作案的刑事案件。在这5起案件中,涉案6名被害人均为年轻女性,平均年龄21岁,其中有5人是90后。

  前不久,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警方破获一起微信诈骗案。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殷某自2012年以来冒充国家公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骗取多名女子信任。殷某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而后编造种种借口骗财骗色。经警方查证核实,3名女性受害人被殷某骗走5万余元。

  在郑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87起案件中,涉及254名受害人,其中有109人为未婚年轻女性,占受害人总数的42.9%。

  郑州市检察官张忠义告诉记者,这类受害人多为未婚年轻女性,有的甚至是幼女,她们社会阅历较浅、防范意识较差,或憧憬美好的爱情姻缘,或向往衣食无忧的富足生活,容易受人欺骗。

  张忠义说,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在175名被告人中,“70后”有15人,“80后”有92人,“90后”有68人。从作案人数来看,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以单人作案为主。这类案件被告人与受害人多为“一对一”。

  作案手段隐蔽

  张忠义告诉记者,犯罪场所和手段比较隐蔽是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的另一特点。

  据介绍,此类案件的犯罪地点多在宾馆、酒店、酒吧等相对私密、封闭场所,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给案件办理带来不小的难度。

  在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化名“李浩宇”通过微信“查找附近的人”,与陈某等3名受害人建立联系。之后,李某利用与受害人在宾馆、私家车等场所约会之机偷拍受害人不雅照片,以不给钱就向对方家人寄送照片为名,先后敲诈3名受害人3.2万元。

  此外,在此类犯罪中,受害人出于名声、家庭等种种考虑,相当一部分受害人选择沉默。如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唐某等5人跨省特大系列诈骗案件中,根据郑州“捕鱼达人”等酒吧的交易记录,受害人有110余名,但实际能核实身份的受害人不到40人,多数受害人或害怕丢面子,或认为自身不光彩等考虑不去报案。

  这类犯罪案件不仅伤害诸多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在一定领域内造成恐慌,社会危害性大。如发生在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园血案”,被告人张某原为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通过微信“漂流瓶”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陈某聊天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感情破裂,被告人张某为报复制造了令人发指的校园血案,共造成陈某室友3死1伤的严重后果。

  监管亟须加强

  如何遏制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犯罪?

  郑州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建议,相关部门应通过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积极宣传利用新型网络聊天工具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提醒公众尤其是年轻女性谨慎交友、洁身自好,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强安全防范,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及时报案。

  另外,检察官认为,应建立新型社交平台运营监管机制,有效监督和引导相关运营商的商业行为,规范运营商向司法机关报送相关电子证据材料的制度,督促相关运营商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在检察官看来,遏制此类犯罪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加快QQ、微信等相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电子数据的搜集和类型界定。

  -案意在互联网诞生之初,即有人提出网络是把“双刃剑”。如今,互联网的衍生产品不断增多,其“双刃剑”的特点也日趋明显。应对互联网消极的一面、遏制利用新技术实施的犯罪,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互联网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互联网使用者增强法律意识。使用者增强法律意识,其中有规范自身言行之义,也有增强自身防范意识的要求。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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