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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家庭寄养10岁以上儿童需本人同意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0-23 09:04:26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全文贯彻“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

  《办法》中明确出寄养条件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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