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苏打水,来自河南焦作孟州市会昌街道小坡掌村,惹怒了台湾歌手“小猪”罗志祥发动官司,一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淘宝。
是的,这种小厂生产的苏打水“疑似”用了罗志祥的肖像,还放在淘宝上销售。
案子昨天下午在余杭法院开庭,没想到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肖像到底是不是罗志祥本人。
罗志祥没出庭,来的是代理人。代理人说,今年6月,在淘宝上发现有一种名为“欣相悦”品牌的苏打水出售,苏打水上用了罗志祥2007年为乐事薯片拍的广告照片。
“原告是知名的演艺工作者,其肖像具很大的商业价值……被告这么做,不仅获得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更是对原告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所以要求赔偿。
淘宝是第一被告,它答辩到:自己是网络平台,不参与具体销售,怎么能算侵权。没有过错,又何必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也立刻对这款苏打水做了查证,发现已经下架了,淘宝也起到了事后注意的义务。
苏打水厂是被告二,被告人的辩解让人有点吃惊,肖像不是罗志祥啊,上面也没有罗志祥签名呀。应该是个网络新秀吧。
法官问:那么,包装上的人物是谁?从哪里找来的?
厂家说: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看到这么一个形象,觉得这个形象不错,所以就直接用了。
法官又问:涉案产品外包装的签名是什么名字?
厂家再答:就随便写了一个名字,不是罗志祥。我们当初看到这个形象上面没有署名,所以不知道是罗志祥的形象。
这起官司,罗志祥方面要求两个被告赔偿50万元,法官问依据是什么。
罗志祥方面说,罗志祥在快速消费品的代言费高达几百万元,这样一来,容易让别人产生混淆,综合考虑,提出50万元的赔偿依据。
而厂家方面一直强调:我一股脑儿也就生产了600瓶水,还没全部卖光,没赚什么钱,不应该承担那么大的赔偿。
案子没有当庭判。
我们把本案关键的两张图片登出来,大家看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