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自己和他人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注册资本验资、经营使用,温州一副处级干部联合他人挪用公款1924万元。事发后,他主动向纪委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
今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余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
余某曾是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主任、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副处级。章某是原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年3月,余某被建达公司委派到该公司洞头分公司担任负责人。此时,章某恰为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两人结识。
余某和章某认识后,两人一起创办了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余某的妻子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章某管理,余某出资占52.5%,章某占47.5%,余某称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2003年4月,余某、章某经预谋后,利用余某的职务便利,从建达公司调拨750元人民币到该公司分公司账户。加上洞头分公司账户上的25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
章某事先联系好温州三建公司洞头分公司等单位,将上述1000万元陆续转到以上4家单位账户,以上单位收款后又通过提现等方式提交给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财务人员,存入章某与余某妻子戴某名下,用于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这1000万元“表面上”看是建达公司用于投资,可是钱通过账户转了一圈,落入的是余某、章某自己设立的公司账户里。
验资完成后,金海公司分别于同年4月23日、6月19日归还建达洞头分公司人民币608万元、392万元。
2014年5月,余某到温州市纪委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间,余某在担任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和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25.9万余元、港币1千元。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