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已两年多,但前些天两人作为原告双双将福利院告上法院,原因是他们离婚协议里约定养女由王女士单独抚养,但没想到去福利院办理变更收养关系手续时遭拒。
福利院的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他们认为当初李先生和王女士到福利院办理收养孩子时书面承诺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绝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
收养孩子后没几年,夫妻离婚
李先生和王女士今年都40出头,李先生在路政部门上班,王女士是一名教师。两人结婚期间一直没有生育,每当看到别人抱着小孩其乐融融的样子,羡慕万分。
2008年,他们共同申请收养了某福利院抚养的刚出生不久的弃婴妞妞为养女,并领取了《收养登记证》。家里有了小孩,他们觉得这样的家庭才算是完整的。
计划赶不上变化,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李先生和王女士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随后,两人婚姻走到终点。
早在2012年7月21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养女妞妞由王女士单独抚养,随同王女士生活,李先生不承担任何费用,也不和孩子有任何往来。
于是,两人去福利院要求解除和变更收养关系,没想到却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后于今年9月起诉到嘉兴南湖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福利院变更收养关系,变更为王女士一人收养。
离了婚,收养的孩子能退吗?
法庭上,李先生出具了收养登记证等手续,证明福利院是送养人。
李先生认为,收养关系是拟血亲,虽然与血亲在很多权利义务的规定上相同,但还是有别于血亲,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形成时,两原告为夫妻关系,而现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并且养女一直由王女士抚养,与自己在经济和情感上都无任何关系。
李先生同时表明,自己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他再婚以后有孩子的话就享受不到独生子女政策,考虑到妞妞对他今后生活会造成影响,希望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据了解,和李先生离婚后,王女士没有再婚,她希望继续抚养妞妞。
福利院一方则认为李先生和王女士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福利院的代理律师说,据其了解,当初李先生和王女士并非是直接从福利院领养的,实际是他们自已领养了弃婴,因符合领养条件加上当时相关政策,福利院配合两原告办理了收养手续。福利院认为,根据收养协议中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的承诺以及收养法第26条规定,在孩子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现在妞妞才6岁。
福利院还提到,李先生、王女士与养女妞妞之间虽然是拟血亲,但在法律上同自然血亲是一样的,两原告的理由显然不能成为解除和变更收养关系的依据。
目前,该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