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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烤鱼店吃火锅不慎被烫伤 法院判店老板赔偿一万余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0-19 09:30:02

  刘女士到老乡开的烤鱼店吃年夜饭,以慰思乡之情,却不慎被翻倒的火锅烫伤。受伤者以就餐包间狭小、燃气灶有一只脚坏了为由,诉至乐清法院,要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日前,法院判决烤鱼店老板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

  餐馆吃年夜饭被火锅烫伤

  刘女士是湖北人,在乐清做服装生意,由于工作关系,去年过年没回老家。

  今年1月30日即除夕夜,刘女士约朋友到老乡开的烤鱼店内,吃一顿家乡菜,以慰思乡之情。入座二楼一小包间,点了包括明火汤锅在内的多种菜色。

  服务员端来燃气灶并点燃,上置汤锅。汤锅突然倾倒,刘女士躲避不及,滚烫的汤水全倒在刘女士身上,腹部、双腿多处被烫伤。刘女士腹部、双大腿被火锅汤烫伤,深Ⅱ度13%,Ⅲ度3%。

  刘女士认为,事故原因是燃气灶有一只脚坏了,加上就餐包间很小,使得她在突发情况下无法避让,最终被烫伤,明显是商家没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商家则认为,燃气灶是新买的,用了仅几天,不存在老化或损坏问题。汤锅倾倒是刘女士在移动其他菜盘时,不慎碰翻所致。

  员工上菜时,都会提醒顾客小心火锅安全,店内及包厢墙上也贴有“使用明火、干锅类菜肴时注意安全”的提示。商家认为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过错。

  商家被判赔千元精神抚慰金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乐清法院。刘女士要求商家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还以吃年夜饭时被烫伤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没能提供燃气灶有一只脚坏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不过,商家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充分提醒用餐者注意热汤,并提供相对较宽敞的就餐环境。而墙壁上张贴的“食用明火、干锅类菜肴时请注意安全”提示,是出事后才张贴的。通过现场丈量,就餐的包厢只有73厘米宽,故商家对刘女士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酌定由商家承担一半责任。

  另,法院考虑到刘女士系除夕夜用餐受伤,酌定判决商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最终,判烤鱼店老板赔偿10039.2元。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纪承伟 王晨辉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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