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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到手面积少了13% 房款开发商只退两千多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0-16 09:25:35

  购房者张小姐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2012年,她向上海富迪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550弄“晶尚坊”的预售商业住宅,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54.81平方米,并已全额付款。最近,开发商通知交房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发现产证面积少了近7平方米。

  10万余房款“打水漂”

  据了解,与张小姐有类似遭遇的购房者共40余户。面积普遍在50—60平方米,平均单价约为1.5万元/平方米。记者翻阅了多位购房者的预售合同,这些建筑面积为54.81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39.77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15.04平方米。而准备办理正式产证的材料则显示,根据房屋实测结果,套内建筑面积为39.62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8.22平方米。两者相加,较预售面积减少6.97平方米,几乎占了合同面积的13%。

  “按照房屋单价,少掉的部分相当于10.4万余元。我们都是两年前就付清了房款。可现在,别说这两年的利息,就连本金,开发商也只字不提!”

  公摊面积合同里很含糊

  业内人士介绍,按规定,房屋预售时,开发商必须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测绘机构,以设计图纸为基础,对所售房屋面积作出预测,并向属地房管部门备案。待房屋竣工后,开发商还必须再次委托测绘机构,对最终建成的房屋进行实际面积测绘。由于建筑施工时,难免出现一些因现场条件制约,导致房屋预售面积和实际面积出现差异。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解决因“面积差”而产生的“房价差”问题,早在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曾颁布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面积差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差超出3%时,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而如果购房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面积差3%以内部分的房款和利息,超过3%部分,则要双倍返还。而“晶尚坊”开发商给出的方案:只赔付0.15平方米的套内面积差,即给每户2250元左右的补偿。

  “他们可谓钻足了空子!”一位向张小姐等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介绍说,2003年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个必要前提,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解释处理。而张小姐等人的预售合同中,已对“面积差”问题做了明确约定,特别说明“公摊面积”的差异部分不作退赔。“正常情况下,公摊面积的误差一般不会太大,但‘晶尚坊’的公摊面积几乎少掉一半,这不由得让人产生开发商有意‘玩文字游戏偷面积’的联想。”

  开发商不知问题在哪儿

  上海富迪邦置业有限公司的一位高管戴先生坦言:“公摊面积误差这么大,在业内确实少见”。但他表示,房屋面积预测和实测,都是根据规定由专业测绘机构进行,“我们也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记者随后向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获悉“晶尚坊”纠纷事件,区房管局和泗泾镇政府部门都展开了调查。这位负责人初步分析,如果没有其他特殊原因,只有开发商中途变更设计,才会使房屋面积产生这么大的误差。但根据合同,变更设计必须得到购房者的许可,否则就有违约之嫌。不过,这位负责人强调:目前调查才刚开始,“这只是猜测,不是结论。”

  记者手记

  合同“堵漏”应跟上

  据了解,“公摊不究”在房地产行业确实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是实际操作中,因公摊面积误差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数量的确不多。而一旦这个“空子”被用于谋取非法利益,其负面“示范效应”,就可想而知。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后,一些地方还出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广东省高院就于2012年6月印发相关会议纪要,明确开发商需因公摊面积减少向业主赔偿。现在看来,购房合同“堵漏”,确有必要。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 记者 马松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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