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省委提出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到2000年省委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再到2006年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人们看到了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大胆实践与创新探索。
在2005年初提出“法治浙江”理念后的一年多里,为了扎实搞好“法治浙江”重点课题调研,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不仅亲自主持,还先后深入基层的40多个乡村、社区和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8年后的今天,面对“法治浙江”建设的丰硕成果,我们再次翻开《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不仅是一次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重温,更会对下一步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产生更多的思考与启迪。
如今,在“法治中国”的指引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浙江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编者按: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首次聚焦“法治中国”建设。而8年前,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就已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率先吹响建设“法治中国”的号角。8年来,我省上下一心、一以贯之地积极探索实践“法治浙江”建设,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鲜活样本。今天,本报摘登该《决定》,旨在通过原汁原味的回顾,激励大家继续砥砺前行,以法治的力量,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2006年4月26日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通过(摘要)
中共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全面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建设“法治浙江”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1996年作出了依法治省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在民主制度建设、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把法治建设作为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加快建设“法治浙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2、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正确方向,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在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使我省法治建设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
3、建设“法治浙江”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执法为民。
——坚持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坚持法治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浙江实际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4、建设“法治浙江”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略)。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5、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6、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等战略部署的贯彻实施。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保证司法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浙江”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7、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执政本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全面落实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重大任务,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坚持“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党内规章制度建设,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省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省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9、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完善代表候选人公示制度,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和选民、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选民、代表的选举权利。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规范和完善议案提出、处理程序和建议办理工作,提高议案处理和建议办理的质量。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完善代表小组活动以及代表视察、代表走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探索建立代表约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
10、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统一起来。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执法检查、执法和述职评议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1、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略)
四、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2、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完善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拓宽党外干部的选配领域。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13、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4、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15、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略)
16、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略)
五、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
17、健全法规规章。按照《宪法》、《立法法》有关地方立法的规定和权限,根据浙江实际,着眼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合理确定年度立法项目,进一步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略)
18、完善立法机制。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适时向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以法规、规章形式加以规范,把有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完善法规审议和表决程序,坚持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重要法规草案三审制度。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
19、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冲突审查机制,防止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防止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矛盾,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20、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略)
2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和清理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审查、告知意见、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加快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全面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加大对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公开力度。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支持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22、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略)
七、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23、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法院改革,深化检察改革,推进监狱工作改革,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和评价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略)
24、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坚持和完善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以及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严格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刑事侦查行为的监督,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健全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建立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制度,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健全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25、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高公证的公信力。规范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立面向社会的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进一步规范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26、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略)
27、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略)
28、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略)
九、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29、扩大基层民主。认真总结和推广我省各地在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和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0、完善保障公民权益的体制机制。坚持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进行劳动创造、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依靠法律和制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l、健全权利救济和维护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全面落实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规范信访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落实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群众要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用。加强和改进维权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维权方面的作用。
32、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建设“平安浙江”的各项部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毒品犯罪、侵财型犯罪,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总结、推广和创新“枫桥经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机制、打防控一体化工作机制和基层管理服务机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和途径,积极推进综治网络建设,把综治工作覆盖到全社会。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排查化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组织保障等机制,全面提升“防激化”能力和依法处置水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配套法规和各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商业贿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行业的市场监管。
十、加强对“法治浙江”建设的领导(略)
省委号召,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扎实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浙江”,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我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基本实现现代化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