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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丢18万首饰查到疑似捡到者 男子抵死不承认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0-13 10:49:00

  丢失了价值18万元的首饰,查到疑似捡到者后,对方矢口否认捡到首饰。前天,市民钟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而且,警方还立不了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价值18万元的首饰遗失查到疑似捡到者

  昨天下午1点21分,市民钟女士焦急地打进本报热线:“9日下午我发现丢失价值18万元的首饰,报警后,派出所调出监控录像看了,发现是一位环卫工人捡去的,我们连夜就找到环卫工人赵某了,但她就是不承认;后来,我们找到一个证人证明是赵某捡去了,但今天她还是不承认。今天我们在街上碰到,她还和我们吵起来,现在我们还在灯塔街老年大学对面街上,希望你们记者过来看看。”

  记者赶到现场,警察也来了。环卫女工人赵某一直说:“我没捡到,视频里不是我。”最后赵某被警察带到派出所。

  而失主钟女士一脸懊恼,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这几天,钟女士正在搬家。9日中午,她开车去办事,期间将平时随身携带的一个首饰袋从包里拿出来,准备放到朋友的保险箱内。当时检查后就将首饰袋子放在膝盖上,里面有3个戒指、一根项链,项链上有颗钻石,总共价值约为18万元。12点20分左右,她开车经过灯塔街叶华家电附近,感觉有些饿了,于是停车到机关食堂去买面包吃。一时疏忽,她下车时忘记了膝盖上的首饰袋,人出来后首饰袋也掉到了车外。而钟女士在两个小时后才想起来首饰遗失了,赶紧向警方报警。

  莲都公安分局万象派出所民警立即帮助查找,并查看到了叶华家电附近的监控,发现期间有环卫工人在此路段停留。经过查询,疑似捡到钟女士首饰的环卫工人为某保洁公司的工人赵某。钟女士也积极查找线索,该保洁公司的一名工人愿意作证,是同事赵某捡到了首饰,因为当时赵某不知道首饰真假,还拿出来给大家看过,并到沿街商铺去咨询过。赵某却始终坚持说:“我没捡到所谓的首饰。”派出所民警还连夜去了赵某暂住处询问其家属,也没有结果。

  钟女士也表示,如果捡到者归还首饰,可以支付1万元酬金。保洁公司的卢经理获知后也积极做工作,先是询问了多名工人,并积极做赵某思想工作。赵某还是坚持原来的说法:没有捡到首饰。卢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过内部调查,不说百分之百,但可以说百分之八十的可能是赵某捡到了首饰,但其本人就是不承认,也没办法。”

  昨天晚上,卢经理再次向记者反馈情况:他已经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去做了赵某的思想工作,但赵某还是说“没有捡到”。

  “遗忘物”和“遗失物”在法律上有区别很多人不知道

  而让钟女士不解的是,自己丢了价值18万元的财物,警方却为何不能立案调查呢?

  记者采访了派出所民警。民警介绍说,钟女士丢失首饰,属于遗失物。这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警方没有法律依据立案。

  晚报“新闻智库”专家、浙江时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津进一步解释说:

  市民丢财物的情况,在法律上分为“遗失物”和“遗忘物”两种。虽然两者在法律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但基本可以明确的是,“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不知所踪;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明确知道放置处。

  关于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主要是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钟女士所丢的首饰,从情节上看属于遗失物,所以捡到遗失物行为受《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调整,钟女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捡到者返还原物。而侵占遗忘物并达到一定金额的,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侵占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该罪一般也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追回遗忘物。

  钟女士已准备向法院起诉,警方也表示会保存好相关证据提供给钟女士。钟女士说,疑似捡到首饰者曾经向沿街商铺人员询问过首饰真假,希望有热心人能站出来做个证,她对此会十分感谢(钟女士联系方式:15157815391)。

来源: 丽水网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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