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北京市临时在11月APEC会议期间放假,并不属于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范畴内,它只是地方政府将这个放假的方案上报中央政府后,由中央临时决定批准的。而对于这种临时放假,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通行政策。
对于由此次放假可能衍生的加班费问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劳动问题专家梁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只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才有通常所说的150%、200%、300%的加班费,一般针对的是企业员工。而此次放假适用于在京中央和国家以及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放假,“也就是说,把具有劳动关系的绝大部分人排除在了必须放假的范围,加班费一说就无从说起了。”梁智说。
梁智详细解释道,国家机关公务员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之前也取消了加班费一说;而对于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大多数都是编制内的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主张加班费欠缺法律依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际上是企业化管理,等同于企业,按企业标准论。
对于企业,属于自愿放假。如果企业决定不放假,员工就应照常上班,不能视为加班,自然就没有加班费;如果企业决定放假,应将公务员放假作为参照,正常的做法是放假期间的工资照发,而不能就此扣除期间工资,“一是放假并非员工个人原因;二是从善待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如果扣除工资,势必影响员工情绪,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梁智提醒企业。
如果企业放假又需要部分人员上班,那这部分人是否能拿到加班费呢?梁智指出,这部分人也无法拿到法律支持的加班费。“可能上班的人会觉得有失公平,但如果给加班费被迫放假的员工也会觉得自己丧失了赚钱的权利。趋于公平的做法是,企业可考虑给予上班的员工一定的补助,而不用非纠结于法律规定的150%、200%、300%的加班费。”梁智说。(记者解丽)
据了解,本市在2008年8月8日时也曾临时放假一天,当时的放假范围就包括了企业。对此,市相关部门就明确要求对于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要求,于2008年8月8日放假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企业不能安排劳动者在8日当天放假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梁智表示,鉴于这种临时性假期增多的可能性,在劳动相关法律的修改中应将其考虑进去,以保证劳动者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