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警队接警员的董某,拿到信息后,不仅将信息告知交警,还积极将短信发给修理厂,这是为什么?
原来修理厂拿到事故信息后,就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点,去招揽生意。而董某每月也可以拿到1000元的“信息费”。
昨天,记者从嵊州法院了解到,董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3.1万元。
董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嵊州本地人。
2010年5月,董某应聘到嵊州交警大队工作,起初在传达室上班,因为表现不错,从2011年8月起,他被调整为接警员,主要负责接事故报警电话,登记交通事故信息,并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情况,然后告知交警出警。
做接警员的第二天,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吕某找到董某,让董某把值班接到的交通事故信息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他的员工。
他说的事故主要为轿车双车事故、单车事故等,事故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吕某答应每月给董某1000元信息费。
“只要发几条短信,还能赚点好处费。”董某没有拒绝。
董某说,从当年8月起,他开始发送信息,一般每天有七八条,一个月有一百多条短信。
每个月初,吕某就派员工过来,将1000元交给董某。
吕某收到董某发送的事故信息后,会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以“价格比4S便宜”为理由,与事故车主洽谈维修事宜。
就这样,双方合作了4个月后,吕某以生意难揽为由,没有再与董某合作。
“我手头资源可不能这么浪费了啊。”没有了吕某,董某开始自己招揽生意。
不久之后,董某又与嵊州当地其他汽车修理厂接上了头,开始了同样的合作,所拿的信息费也一样。
今年3月,嵊州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董某的违法行为,于是将其控制。
经查明,2011年8月以来,董某在担任嵊州交警大队接警员期间,利用接听、登记群众报警信息等职务便利,将接警得到的车辆交通事故信息先后发送给当地4家汽车修理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依约收受4家修理厂送予的共计3.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信息虽不属于保密内容,但董某将工作中获知的事故信息,公开与他人进行交易,其行为属于利用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