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柯某在杭闯荡多年,从事设计工作的他平时应酬比较多。去年12月12日一大早,他被晨练的市民发现,漂在杭州墅园公园的池塘水面上。
事后,家属通过警方得知,出事前醉酒的柯某原本打车准备去城西银泰,但不知什么原因中途下了车,竟溺水意外死亡。
家属认为,当晚搭载柯某的出租车司机明知对方醉酒,却让柯某在有池塘的公园门口下车,置其于危险境地,应该对柯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一审以死者家属举证不能,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出租车司机存在过错为由,驳回死者家属向出租车司机和车主索赔95万元的请求。
昨日,官司在杭州市中院二审。
乘客打车后第二天被发现死在池塘里
生前处于醉酒状态
柯某老家在上饶,家属说柯某个头中等,身体比较健壮,平时酒量很好。
去年12月11日晚,柯某和一个在三墩的女客户谈生意,当晚两人喝了5瓶劲酒、一瓶会稽山白酒,还有其他一些饮料。
喝完已是凌晨时分,两人坐车来到东坡路附近一家KTV准备唱歌。但到了KTV门口时,柯某又提出要去城西银泰,女客户送他上了祝师傅驾驶的出租车。
祝师傅后来提到,柯某“走路摇摇晃晃”、“上车前就呕吐”,上车后柯某说他要去城西银泰。
让祝师傅没想到的是,10多天后警方找上门来询问事发当晚的情况,当时并没有告诉他柯某已经死亡,直到他接到一审法院的传票之后,才知道柯某出事了。
尸检结果表明,被害人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大大超出了醉酒标准(80mg/100ml)一倍多,属于高度醉酒状态。
家属向的哥索赔95万
被一审法院驳回
柯某的父母都已年迈,而且还有4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在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今年5月,死者家属将出租车司机祝师傅和车主一起告上拱墅区法院,索赔95万余元。
死者家属认为,祝师傅明知道柯某已经醉酒,没有拨打110也没有将他送到派出所或其他安置点,而是中途直接将柯某丢在墅园公园门口,柯某重新要求上车,但遭祝师傅拒绝。祝师傅的中途甩客,是导致柯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祝师傅一审时辩称,当时是柯某自己要下车的,下车时人是清醒的。当时,柯某没有支付打车费,他让柯某打电话找人付钱,并帮忙打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他看到柯某没钱,也没人接,所以也不要打车费了,就自己走了。
拱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以侵权为由向车主主张权利同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上诉认为
因的哥放任才致被害人处于险地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更换律师后提出上诉。二审律师是成功为发生在17年前的杭州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杀害女出租车司机)冤案再审(原审被告人田孝平)辩护的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
昨天下午,二审杭州市中院专门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
死者家属一方提出,祝师傅作为一名职业的出租车司机,对醉酒的乘客有安全注意的义务。乘客是醉酒还是酒后但未到醉酒状态,两者对出租车司机的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上是不一致的。
而且祝师傅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有把乘客安全送达的法定义务,但其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柯某死亡,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柯某明确告诉其目的地是城西银泰,该地属于人流量大的地方,即使醉酒也能获得别人的救助。祝师傅明知被害人醉酒“脑子不怎么清楚”却让他中途在有池塘的公园门口下车,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而且事发时正处于寒冷冬季的凌晨,缺乏行人,丧失他救的条件。
综上,家属一方认为,祝师傅应当能预见到醉酒被害人走入有水塘的公园具有溺死高度危险,但却放任该结果发生,祝师傅应当被追究刑责,车主也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提出几处疑点
与的哥说法大不相同
祝师傅昨天在法庭上说,柯某下车时,人是清醒的,他不知道柯某喝过多少酒,柯某又是怎么走到公园里去的,他也不清楚。祝师傅说,事后他特别到公园去看过,发现公园到了晚上,门一般是关着的。不过,事发那天他并不清楚公园门是开还是关。
车主则认为,乘客醉酒坐车,并不能加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在整个行车途中,司机并没有侵害乘客,是乘客自己主动要求下车,司机和车主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死者家属一方律师提出,自己和死者家属实验,在与事发时差不多的时间,从死者乘车的地方(东坡大剧院附近)按当时行车路线,两次打车至墅园公园门口,车费只有17元和18元。这与司机后来接受警方调查时提到柯某欠27元打车费差距很大。而且警方移交死者遗物时,死者身上有2900多元现金,这和司机的说法大不相同(祝师傅说死者下车后,他问死者要车钱,但死者翻口袋发现只有几个硬币,一串钥匙和一只手机。)
死者家属一方昨日还提请法庭调取相关证据,昨日下午的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表示将综合法庭调查的情况择日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