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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掩盖售出日期 裙子开裂说顾客“太胖”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9-22 10:15:43

  “这件连衣裙我穿了不到一星期,没想到胳肢窝部位居然开裂了。而且商家在发票上故意不写日期,硬说我是两个月前买的,还说裙子破了是我太胖的缘故,气死我了。”日前,在义乌工作的孔女士走进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工商所投诉,要求服装专卖店承担赔偿责任。

  孔女士是江西人。8月25日,她在义乌世纪商城某品牌服装专卖店花400元钱购买了一件连衣裙。付清货款后,商家没有开具发票。一周后,孔女士无意间发现连衣裙的胳肢窝部位出现开裂。9月1日,她前往专卖店讨说法,要求调换一条新的连衣裙。

  “裙子没有质量问题,是你太胖把衣服撑破的。”一名姓王的店长说,“虽然我们没有给你开发票,但根据记录显示,你这件连衣裙售出已超过两个月,早已经超过退换时间”。听到这样的答复,孔女士怒火中烧,立即前往稠城工商所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孔女士拿出开裂的连衣裙,要求商家给予调换或者退货。不过专卖店的于经理一再表示,这条连衣裙已经售出2个多月,不可能调换或退货。双方在连衣裙的销售时间上争论十分激烈,最终也没有任何结果。

  工作人员表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国家、省规定执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15天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而孔女士这条连衣裙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在15天之内的,商家应该无条件给予调换。但是由于商家没有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连衣裙的具体销售时间无法确认。

  听到工作人员这么说,于经理重重地点头。工作人员接着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专卖店不给孔女士开具发票,明显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劝导,于经理当场补偿孔女士150元钱并赔礼道歉。对此,孔女士表示接受。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购物时有权要求店家开具发票。同时,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票据,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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