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四川交警将全面配枪执勤 12种紧急情况可用武器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9-22 08:13:04

  四川公安交警系统实战应用射击比武竞赛。

 

  9月20日,四川公安交警系统实战应用射击比武竞赛在成都结束。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叶建昆提出,四川各地特交警应着眼当前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新形势,加快单警装备和应急装备配备。

  目前省交警总队正依法依据四川各地交警的具体情况,对进行路面管控的交警进行配枪,并陆续进行全川交警全面配枪执勤。

  今后,民警在处置紧急突发事件时,因武器警械装备不到位导致民警伤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公安交警总队同时要求,各地要在武器警械的保管、登记、领取和使用等环节严格把关,分清法律界限,规范执法行为。

  全川交警全体训练人均射击50发以上

  此前,交警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中防暴处暴的警觉性逐渐降低,针对交警的射击训练基本上没有开展过。

  2014年,交警总队在全省部署开展应用射击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今年5月,四川凉山专门开展了一期交警系统枪械使用及应急处突教官培训班,拉开了交警部门应急处突训练的序幕。训练项目,包括立跪姿快速射击、79式轻型冲锋枪射击、警棍攻防技能训练、盾牌攻防技能训练等。

  9月18日至2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部署开展了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应用射击比武竞赛。“在快速(PPC300分)射击项目中,一位女同志打出了288环的惊人成绩。”蔡毅说,截至目前,全省交警已全部训练了一遍,人均射击量在50发子弹以上。

  新形势下“全警作业”成都重点路段已持枪执勤

  四川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交警的职能职责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新形势下,维稳、反恐早已不是治安、刑侦等部分警种的事,更需要全警作业、协同配合。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叶建昆提出,各地特别是支队、大队主要领导要着眼当前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新形势,加快单警装备和应急装备配备。

  近年来,发生在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盗抢等治安、刑事案件增多,要求公安交警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基础上,必须具备维护道路治安稳定、打击犯罪的本领和技能。

  同时,作为一线实战警种,一旦发生暴力恐怖事件,交警可最先发现事件、最先到达现场处置;在联合协同作战过程中,交警又是查缉布控、卡口盘查的“排头兵”,没有枪支等武器装备保障,将是对民警生命安全的最大威胁。熟练使用各类警械,将是对公安交警提升综合执法能力的关键。

  目前,资阳、成都等地现在已经开始在重点路段、路口实行持枪上岗。

  新闻链接

  5月起成都部分交警配枪执勤

  2014年5月30日,成都市在世纪城会展中心举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誓师大会。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现场获悉,为切实加强成都市路面管控,快速处置突发暴力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交警将在中心城区部分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及重点路口,安排执勤民警配枪上岗执勤,全力保障社会治安稳定,而新的反恐防暴装备也已投入使用。此次专项行动为期一年。

  今年5月底,成都市公安局表示,第一批交警用枪已正式投入使用,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中。

  6月13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在成都沙湾路与金沙路交叉路口,3名男子正在殴打一名男子,交警二分局副大队长雷强在喊话制止无效后,出示配枪将其制服。

  据了解,这是6月1日起,成都交警配枪上岗后,首次使用配枪控制嫌疑人。“在遇到对于防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12种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执勤民警可以使用武器。”雷强说。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