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频道9月19日(实习记者 徐佩) 8月29日,本网报道了今年1月26日在双叶线孙姜大转盘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车发生碰刮事故后加速驶离现场,过大转盘时撞护栏翻入河道中,虽经事发现场群众的积极救援,但车中仍有人员伤亡。事后,死者家属将前车司机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40万余元。
9月5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要求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2.2万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50万元,由被告程某向原告赔偿22.9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的20日内付清。
法院认为,造成房某、吴某死亡、小房损伤及车辆、路产受损,原因有二。
原因之一就是两车的碰刮。根据已查明事实,两车的碰刮应发生在双叶线北侧衢州交通加油站至孙姜转盘以东路口的约280米的双叶线。被告方指认碰刮现场位于孙姜转盘以东约46米的位置,而原告主张碰刮现场应即在路口附近。由于两车都已驶离现场,对于具体的碰撞点,客观上已无法查证。即使依被告的指认,在该位置发生碰刮后,浙HA7306号小型轿车就马上面临环岛中间巨大的转盘(46米按照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只需2至3秒左右时间),在如此短时间内、如此地形控制车辆,即使采取准确无误的处置方式,依常理亦难避免损害的发生。故法院确定,两车的碰刮与最终损害后果之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两车的碰刮系造成最终损害的原因之一。
原因之二,房某在碰刮后的不当处置。房某在碰刮后应当采取制动措施,但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及交警现场勘查来看,房某在碰刮后进入环岛,车辆没有减速,既而导致转向不力冲出道路。房某在碰刮后不当处置,具有过错,也系造成最终损害的原因之一。据此,造成房某、吴某死亡、小房损伤及车辆路产受损可苛于责任的原因为两车的碰刮和房某在两车碰刮后的不当处置。二者的原因力比例无法查明,依法推定二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同等的原因力,平均分担损失。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停车保护现场就是为了之后的调查和认定。法院以为,本案正是因为两车驾驶人均未停车并驶离现场导致交警部门虽已尽最大努力调查仍无法还原客观真相。法院据此确定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相当。
综上分析,法院确定被告程某承担原告扣除交强险赔偿后损失的25%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元。
据了解,被告仍未就此判决正式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