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财经频道 > 财经新闻
多品牌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 71名律师联手提诉讼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9-19 08:22:13

  日前,一则关于多名律师针对市场上转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此事“牵头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许思龙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该活动响应者共87个人,其中有71名律师,部分律师已在全国各地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已有9件立案,。

  “非转基因”高调“转基因”羞答答

  “现在很多食用油都用大字号或超大字号标识原料为非转基因,一些使用转基因原料的食用油,转基因几个字却是小小的、密密麻麻的和配料、生产日期等信息排列在一起,不留意的话,消费者很容易忽略。”这就是许思龙最初发起倡议和诉讼的原因。

  正如许思龙所言,记者走访市场发现,食品企业在宣传食用油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时相对高调,多个品牌的花生油、玉米油、葵花籽油等都在标签中部位置用大字号标示“非转基因”。相比之下,原料中含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在字体上就显得有些“羞答答”了,只在配料表中用小字注明了“转基因大豆”,不注意看的话很容易忽略或误认。

  对此,中国社科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侯为民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其实是一种以利益为转移的现象,有部分消费者是拒绝购买转基因食用油的,特别是在大城市的消费者,由于消费群体存在差异,为了最大化利益,必然会有打擦边球的现象。

  侯为民同时说,市场上一般含转基因原料的食用油产品价格会比不含转基因原料的食用油低,也不排除一些商家有侥幸心理,希望消费者在购买时忽略不明显的转基因字体,凭借更为便宜的价格赢得市场。

  食用油企业回应:符合国标

  实际上,包括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多个部委都曾针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发布过相关规定,要求产品包装上要有明显醒目的转基因标识。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此外,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标: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细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位置、标注方法、文字规格和颜色等要求。

  根据国标,当转基因产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也不得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而对于各地律师突如其来的发难,食用油企业并没有选择沉默,金龙鱼就在第一时间以国标为基础进行了回应。

  金龙鱼称,公司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标识符合我国农业部制定的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的要求,该标准明确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关于标识位置,该标准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当放在紧邻产品配料表的位置;关于字体,该标准要求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公司产品的标识只能并且已经完全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标注,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金龙鱼方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还称,金龙鱼转基因调和油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合格的,如果法院立案,会积极应诉。

  “符合国标不意味着就合法了。”许思龙直言,1.8毫米高度的字体实在太小,甚至都打印不出来,目前国标还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的效力要大于标准,生产商不单要遵守标准,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嫌

  那到底多大的字体才能算得上是“明显”和“醒目”?许思龙认为,至少要把转基因标识的大小放到和非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大小一致,才能算过关。而侯为民则表示,字号至少应该在一寸(3.3厘米)以上,还须考虑包装整体的大小。

  侯为民表示,目前对转基因产品的市场监管还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所以商家的标识意识并不强。这种擦边球现象的核心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这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也就得不到保障。

  许思龙强调,基于国标还存在提升空间,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引起相关方面重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推动国标修订。

  短评:如此市场环境下,消费者还是自己有双慧眼更实用。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记者 林远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