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舆论媒体还是研究机构,没有必要把毁约放到道德层面进行批判,更不要归因于诸如“90后”某一类型或特征的群体。
日前,成都举行了“2014秋季特大型人才招聘会暨高校毕业生供需洽谈会”,求职中不乏许多“90后”毕业生。有公司招聘人员反映,“90后”大学生“爱毁约”,某次该公司录取6人,结果只报到了1人。另外,据某招聘网站发布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力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西部高校应届毕业生超过三成有过毁约经历。
事实上,今年大学生就业的高峰期已过,但是,作为人事招聘部门或是教育和社会科研机构,对大学生就业动态进行一定的监测、评价和反思,都非常有必要。但是,把“爱毁约”作为“90后”毕业生的标签,将“90后”看成一种歧视性的符号,笔者实在不敢苟同,也觉得毫无必要。
自从上个世纪末我国高校扩招以来,我国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在这种宏观背景下,毕业生几乎全面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相互选择。这种就业模式打破了过去统一分配服从安排的格局,就业主要由市场说了算。在这个改革过程中,无论是刚过去的“80后”,还是现在的“90后”,毕业生们都面临过就业选择时所带来的困惑和纠结,这也包括部分毕业生有过毁约的经历。可以说,这是高校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必然产物。因此,武断地认为“90后”偏好于毁约,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毁约,通常有几种情况:一是在继续寻找工作时毕业生有了更好的就业平台。二是毕业生考上了公务员或获得继续在国内外读书深造的机会。三是因为家庭等其他情感因素不得不选择回家或去异地工作。四是在进一步了解或实习时发现单位并不适合自己发展。以笔者看来,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放弃已有的工作机会,选择毁约,于情于理,都不是不可以理解。
况且,在就业制度安排中,并非对毕业生是绝对“零毁约”,而是有一定的余地。比如双方签了“三方”之后,如果出现毁约的情况,违约方应该缴纳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在签订合同时,都有相应的说明。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这也遵循了市场经济下的“契约”原则。虽说会加大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但是劳动力市场流动日渐频繁,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都会有相应的考虑和安排。如果说,仅仅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没能及时报到,而被说成“毁约”,就不免有些夸大其词了。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们“90后”为主体的大学生群体中,有极少数同学不愿意吃苦耐劳,对工作挑三拣四,毕业后还做“啃老族”,成为家庭的负担。也有一些同学多次毁约,成为就业市场中的“逃早族”,一两年下来,都得换好几次工作。对于这样的毕业生,高校、家庭都要给予及时的教育。同时,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也要诚信为本,落实就业合同中承诺的待遇和福利,尤其要为大学生发展搭好平台,让毕业生有好的发展前景。如此,才能防止过多毁约的情况出现。
笔者以为,毕业生毁约,要理性看待。对于频繁的毁约,高校要引起高度重视,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择业观,实现顺利就业。但也要谨防夸大,无论是舆论媒体还是研究机构,没有必要把毁约放到道德层面进行批判,更不要归因于诸如“90后”某一类型或特征的群体。如果带着“有色眼镜”,既无益于大学生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招到合适的人才。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