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是云南镇雄人,在永康一家工厂打工,家里还有两个孩子。7月17日,曾某下班后到厂附近的ATM机上取款,准备给两个孩子买点好吃的。
当时取款机外有好几个人排队取钱,轮到曾某时,他感觉ATM机跟往常有些不一样,仔细一看取款机屏幕显示正在处理,曾某就按了取款2000元,没想到取款机真的吐出2000元百元现钞。曾某顿生贪念,又继续取了2000元后,连钱带卡逃回了家。
那张银行卡的主人是姜某,当天傍晚6点多,姜某到曾某厂附近的ATM机上取了100元钱去剪头发。四天后,才想起自己在取钱时忘记拔银行卡。
姜某这下慌了,赶紧到银行网点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一名约三四十岁、穿白色T恤的男子取走自己的钱并拿走银行卡。随后,姜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7月29日,因为一直没有消息,姜某自行制作了“悬赏启事”并附上曾某的监控截图照片,希望知情人士举报且允诺给予2000元奖励。姜某说:“贴这份告示,也是希望取款人能够看到主动把钱还给我。”
姜某的同事都笑话姜某太天真了,到手的钱哪有人愿意归还的?
7月31日晚上,也就是贴了告示之后的第三天。姜某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称自己就是取走钱的人,愿意把钱归还,约姜某第二天早上到某厂宿舍拿回被取走的钱和银行卡。
接完电话,姜某有些害怕,担心有人借机讹诈自己,但觉得对方的态度也蛮诚恳,不妨再相信一回。
8月1日早上,姜某特地买了些水果来到曾某宿舍,看到曾某一家四口挤在狭小的宿舍内,因床小人多,曾某只能睡在地上……姜某很同情,他原谅了曾某,还从4000元中拿出几百元钱给曾某,让他给孩子买点吃的,但曾某一家在谢过后婉拒了。
曾某说,那天取走钱回家后把事情告诉老婆,老婆把自己说了一通,自己也觉得后悔,但又没有姜某的联系方式。幸好那天老婆回家路上,看到了姜某的“悬赏启示”。
之后,姜某去派出所销案,但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曾某在犯罪后能主动退回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永康市检察院认为曾某主观恶性不深,认定曾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