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仍然安排其运输33吨“保险粉”,高速途中集装箱内“保险粉”起火燃烧,导致高速公路封道分流长达29小时(详见本报8月19日A4、5版,8月20日A9版报道)。 钱江晚报记者获悉,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发货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谢某、介绍人长沙高升物流有限公司老板谭某,及承运人货车驾驶员阙某三人被义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发第二天,驾驶员阙某与物流介绍人谭某被刑拘后,义乌警方远赴湖南调查案件保险粉厂方委托人谢某。 经查,2012年8月以来,谢某在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担任发货员,负责联系物流公司安排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保险粉”(化学名连二亚硫酸钠),并对运输货车和司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2014年6月开始,谢某公司开始联系高升物流公司负责人谭某,由谭某安排车运输“保险粉”。 “我和他说过保险粉是危险化学品,遇水自燃,需要专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和驾驶员,确保车厢不漏水。”据谢某交代,刚开始一个星期至半个月的内,他每次都会对谭某安排过来的车辆进行检查,那时发现过来的都是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 谢某说,时间一久自己放松了,不再对谭某派过来的车辆进行检查。期间,谢某也注意到其中一辆车号牌为沪DB0253的集装箱货车来拉过几次保险粉,虽是谭某介绍的,但一看就不是专门运输危化品的车辆。 “车身没有专门标志,驾驶员也无资质。”谢某交代,尽管如此,他没有向领导汇报,在每次收对方100元好处费后,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这辆车的驾驶员正是阙某。8月18日,这辆无资质车辆在杭金衢义乌段起火燃烧。 这起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谭某在明知“保险粉”遇水会自燃,需要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车辆和人员运输,且阙某无资质,还安排他前往运输“保险粉”。 另据谢某交代,阙某第一次来他就对其说过,保险粉是危险化学品,遇水会自燃,“那次我还检查过他的车子是否漏水的”。可见,阙某是知道其中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