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事故认定: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离开,构成交通逃逸罪
当事人:扶人反被讹,天大奇冤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9月4日讯(实习记者 徐佩)近日,记者在柯城区石梁镇碧云街道见到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手上拿着一张纸站在街道旁,纸上赫然写着“寻找目击证人”的字样,围观群众议论纷纷。
据路过的一位姓付的先生告诉记者,这位老人站在这已经多天了。付先生说:“前两天他拿着的那张纸还被人撕了,没过两天他又拿着一张新的纸来了。”
据了解,这位老人名叫吴和海,是衢江区大洲镇人,现于柯城区阳光水岸工地打工,吴和海告诉记者:“7月28日上午8点左右,我和弟弟从西区骑电瓶车来石梁玩,在路过碧云路的时候发现这里是个菜市场,人很多,骑车根本过不去,我和弟弟就下车推着车走了。没走一会就看见前面有位老太太摔倒在地上,我立马放下车跑过去把她扶起来,还送她去了石梁卫生院。之后我因为还要赶去工地工作,放下她后我就走了。没想到过了大概半个月,有人来找我说我把人撞了,让我赔钱,还要让我去坐牢。我不服,所以我就在这个地方寻找那天的目击证人。”
吴和海告诉记者,事发时街边有个摊主目睹事件经过,当记者找到摊主想要了解情况时,该摊主拒绝挥手让记者离开。
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者看到,由于事发后吴和海未对事故现场作任何标志的情况下,使用电动自行车将伤者送往石梁镇医院治疗,送至医院后驾车离开医院,没有报警,造成了事故现场证据的灭失,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吴和海在案发后未履行保护现场、报警、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等法律义务,且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弃之不顾,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判定吴和海负事故全部责任。
从周边的商铺主了解到,碧云街道一直是周边居民的自发菜场,每天上午7点到9点沿街就会设有很多摊位,人很多,交通状况不好,经常发生车辆碰刮等事情。
目前,吴和海及家人已经对该事故认定书向柯城交警大队提出了行政复议。
事发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