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膳商城倒闭,公司董事长卷款跑路。”昨天,一条关于万膳商城的微博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昨天上午,众多群众来到温州市区华盟商厦万膳商城总部讨要说法,位于南塘商业街口的万膳购物广场于昨日下午被迫关闭,市区的几家万膳阁餐饮店也已停业。
作为温州土生土长的企业,万膳商城曾因以充值返送、高额回报的方式,让不少人趋之若鹜,为之疯狂,但令很多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仅仅是一场幻象。此前,也有人对它的商业模式提出诸多质疑。
鹿城警方称,万膳商城董事长胡某某、法人代表陈某某和原财务总监李某某,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并不是微博中所说的“卷款跑路”。
“大家被利益迷惑,才会相信这套骗人的东西”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温州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万膳商城)所在地——市区华盟商厦35楼,只见该公司大门紧闭,门口一张红色的纸上写着:此处办公楼及办公设施,已由房东瑞新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收回。边上贴着的一张告示上写着:因杰购公司长时间拖欠房屋租金,经我司多次催讨未果,我司已依法解除与该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依法收回原出租的房屋、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
公司门口的大厅,有十几名市民在等待,其中有一个人正在逐一登记大家的相关信息。他说,大家都是受害者,损失从几万元到100多万元不等,他们准备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大家都是被利益迷惑,才会相信这套骗人的东西!”
据华盟商厦一楼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昨天上午8点多,就有市民前来讨要说法,几百人把华盟商厦35楼大厅围得水泄不通。在人群里,还有几十名据说是没有拿到工资的万膳商城员工。随后,许多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直到中午,人员逐渐散去。
“昨天中午,市民蜂拥而至刷卡消费”
昨天下午3点左右,有近百位市民围堵在南塘商业街万膳购物广场的门口,其中有手持充值卡的客户,也有供货商。该购物广场的大门紧闭,记者透过玻璃窗看到,此时,商场很多工作人员都在里面。鹿城公安分局南浦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
一市民说,昨天上午,万膳购物广场还在正常营业,快到中午的时候,消费者蜂拥而至,拿着购物卡到商场里忙着刷卡购物。到了昨天下午两点半左右,该购物广场突然关闭了所有大门,不再对外营业。
昨天,记者联系上万膳购物广场的店长徐先生。他说,昨天中午之所以出现很多市民急着刷卡购物的现象,可能是他们看到“万膳商城倒闭、老板跑路”的微信,所以赶来将卡里的钱转换成实物,而商城根本无力承担这么多人同时购物,就打算先行停业。
昨天下午,记者又来到市区下吕浦万膳阁餐饮店。该店工作人员说,接到上级通知,市区几家万膳阁餐饮店昨天起都停业了,具体原因不清楚。至于会不会重新开业,他们也不知道。
昨天晚上7点多,当记者再次联系店长徐先生时,他说门口仍然有不少群众在围堵,他与一些员工还在店内,还不能开门。
“公司董事长不是跑路,是被刑拘了”
万膳商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是否真如坊间传闻,董事长携款跑路了?
昨天,记者通过鹿城警方了解到,该公司的董事长并没有跑路。警方称,今年7月9日,鹿城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温州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活动,立即依法立案调查。今年8月11日,在前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警方依法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男,1980年5月出生,陕西石泉县人)、董事长胡某某(男,1973年1月出生,永嘉县人)刑事拘留。9月2日,公司原财务总监李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湖北荆门人)也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希望未报案的受害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就近到鹿城区范围内的任一派出所报案。
高额返利
有人疯狂也有人质疑
据了解,温州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某是永嘉县人,最初在永嘉瓯北一带创业起步。据有关资料显示,温州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2年10月,经历3个多月的筹划和准备,万膳商城正式开始上线运营。据该公司公开发布的信息,他们要把“万膳商城”打造成中国最受欢迎的综合购物平台,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百年企业。
去年,万膳商城开始推出各项优惠活动,主要有油卡和话费充值卡、电费充值卡等形式。这些优惠活动有高额返利,比如,充值45000元,可得60000元油卡;充值2250元,可得4500元话费;充值2.8万元,一年内可累计获赠1.1万元电费。这些优惠活动推出之后,许多人几近疯狂地购买。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一家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干这样的“亏本买卖”,很可能是个骗局。
律师说法
受害人损失该如何追回?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山
万膳商城虽然名义上没有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以充值油费、话费、电费的方式,给充值人出具凭证,给予高额的返利,甚至在后期,不用充值到加油卡,直接返利到银行卡提现的行为,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或30户以上或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或150户以上或造成受害人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则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之类的经济犯罪,受害人是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受害人要想挽回损失,首先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查清赃款的下落,对犯罪人进行追赃。其次,在法院审理时,被告人为了能被轻判,主动退赔或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赔赃款。对于没有退赃或退赃不足,法院一般会判决“继续予以追缴”。
(以上仅为律师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