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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法院将"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接电话放人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9-01 08:47:28

  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李某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人民网宿迁9月1日电本网日前接到爆料称,当事王姓法官次日对债权人解释,“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到了电话。”那么,究竟是谁打了这个不该打的电话?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一个电话放走“老赖”

  这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经沭阳县法院审理后去年底达成调解,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欠原告汪先生肥料款437610元,李某承诺从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分四期还清43.7万元,余款610元原告予以放弃。双方约定,若任一期付款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则视为李某未履行的款项全部到期,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

  债权人汪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25日,李某爽约,2月10日,汪先生向沭阳县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李某给付490932元(含违约金和诉讼费)。4月初,李某在沭阳县法院当着经办法官的面,再次承诺从4月30日起履行还款义务,仍分四期给付,如有失约,自愿接受拘留。结果,他再次失约。6月25日,沭阳县法院将李某列为失信执行人。

  8月15日,汪先生发现了李某行踪,遂向沭阳县法院执行局经办的王姓法官举报。李某被带到县法院执行局,汪先生希望法院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措施。第二天,汪先生致电王法官询问拘留执行情况,对方告诉他,李某在送往拘留所的过程中“遇到了障碍,个人不能左右”,不得不放人。汪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王法官称“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到了电话”。

  8月19日,汪先生把这件事放到了网上。沭阳县官方跟帖答复称,在执行过程中,县法院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或财产权利,有一处房产已被县法院查封;另外,李某对一名案外人享有债权,现正在执行过程中。答复称,“县法院认为李某暂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故暂未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谁打了放人电话?

  汪先生想知道,导致老赖被放走的电话背后,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权力干预?

  8月26日下午,人民网记者随汪先生一道来到沭阳县法院执行局,听取经办法官有关案件执行的最新进展。谈及汪先生网络反映法官放人一事,王法官说:“你已经上网,领导比较重视,包括我们的分管院长和局长。这个事情我们确实做得不到位,但你也不要紧盯不放。”

  在当日的通报中,王法官透露,8月22日已将李某的妻子列为被执行人,“今天是履行期限,今天不履行,明天我们考虑对她实施拘留,好不好?”他坦陈了自己的压力,“从上周三(8月20日)开始我就一直在忙着回帖”,“最重要的是这泡屎掉到我头上,我现在天天要见领导”。

  汪先生试着追问是哪位领导打电话让他放人的,王法官表示很为难:“(说了这个事)到时候我就难做人。”针对汪先生的疑虑,王法官还解释:“我说句客观公正的话,我对我们的分管局长还是比较尊重的,你对他了解不多,绝对不是你想象那样权钱交易。”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沭阳县法院8月27日已将李某的妻子司法拘留。沭阳县法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查找李某的下落和他新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线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让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及时得到兑现。

  人为干预是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大敌,究竟是谁打电话放走了应当被拘留的“老赖”,人民网将继续关注。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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