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孟加拉虎园区一名巡逻员被老虎咬伤后不治身亡。事故原因虽还在继续调查,但动物伤人的话题却又一次成为关注焦点。
员工遇害原因尚在调查
记者了解到,按照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规定,所有人员在进入猛兽区之后不能开启车窗并严禁下车。遇害员工为什么会暴露在猛兽攻击的范围之内,尚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虽然从生物种群的角度上看,与人对动物的伤害比起来,动物对人的伤害约等于微不足道,但每次动物伤人,都能引发社会关注。10年前,一名时年22岁的大学生在北京动物园为了跟大熊猫亲密接触,跳下了熊猫山,结果被大熊猫咬烂了左脚脚趾。5年前,3名外地青年爬完残长城下山时,翻越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围栏,却误入老虎区,结果遭到袭击,其中一名青年死亡。
家庭饲养或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以及野生动物,若是袭击人类造成了重伤死亡,到底该由谁来赔偿?有没有人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呢?
员工遇袭有望适用“双重赔付”
“司法实践当中,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人,往往都是以动物园认赔不认责结案。”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动物园依靠展示动物来牟利,从法理上,如果动物园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导致了动物伤人,自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于德华说,如果伤到的是游客或外来闯入者,动物园方面的抗辩理由往往很清楚:我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安装了必要设施,对于蓄意闯入者的主观故意行为导致了伤害后果,不应由园区承担责任。而作为被伤害一方,提出的理由往往是“警示提示还不够,护栏被轻易翻越证明安全管理尚存在漏洞”。至于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尽到了足够的管理义务”,在国家尚无“单位面积内需安装几个警示牌”之类标准的时候,往往需要法庭上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裁量。
“其实动物园里的伤人事故,多数还是发生在猛兽饲养员身上。”于德华律师说,“无论饲养员还是巡逻员,在正常的工伤保险赔付之外,其实还可以适用‘双重赔付’。”他举例说,比如某员工在工作期间被人撞死撞伤,除了工伤赔偿之外,还可以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标准获得赔偿。
“‘双重赔付’的声音虽然越来越多,但是现在还不占主流。在动物伤人的案子里,员工一方首先还需要证明不是他自身的违章操作,比如进入不该进入的区域,该关闭的门没有关等。假如园方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有主观过错,那么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的官司就不是很好打,最后还是需要法官来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判定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于德华说。
唆使动物伤人多按“故意伤害”定罪
截至目前,尚未见到动物园动物伤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报道。但如果是家庭饲养的动物在主人唆使下伤人,动物主人极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
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律师说,唆使动物伤人主要集中在烈性犬的问题上。在这类案件中,烈性犬与普通伤害案中的刀子、板砖、棍棒没有区别,都是伤害工具。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因为使用了哪种工具而有所不同。
常铮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中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德华律师认为,比如在城区内养藏獒,藏獒冲出笼舍将他人咬死或重伤,这种情况下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合适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
圈养动物伤人,自有其主人承担责任,那么野生动物伤人又该谁来负责?
“《物权法》第49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是归国家所有。既然它们是国家的,伤了人,自然应该由国家出面赔偿。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被野生动物伤了的,损坏了财产的,很多时候连赔偿主体都找不到。”于德华说,这个问题上的法律原则虽然很清楚,但是因为立法缺失,除了云南等个别省区之外,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主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