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在申请“较大的市”、争取地方立法权这条道路上,已经坚持不懈了27年。前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拟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温州在争取地方立法权的道路上,迎来了可能得到部分实现的曙光。
全国282个设区市拟赋予立法权
本次草案提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同时,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市在1997年经全国人大批准为直辖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
申请成为“较大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对温州打造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从1987年开始,温州就开始为此努力,从未停止。27年间,众多改革探索在温州展开,温州GDP已从1987年的55亿元升至2013年的4004亿元。
这次草案提出后,作为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之一,温州迎来了一次机会,这正是温州人此前在申请“较大的市”所坚持不懈、孜孜以求的。
温州地方特殊性亟需地方立法权
温州为什么亟需地方立法权,坚持不懈申请“较大的市”?
温州市委党校副校长蒋儒标认为,一个城市需要地方立法权主要在于这座城市的特殊性。而温州恰是全国民营经济的风向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创造了“温州模式”,在发展过程中,温州的一些改革超前,因为不是“较大的市”,不能自己立法,而省级立法又难以及时为温州的特殊情况立法,导致一些改革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温州处于长三角与海西区的交会城市,文化复杂、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也特征明显,宗教宗派问题、流动人口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和“青山白化”问题等尤为突出,社会管理的压力很大。市政府虽然对以上这些问题制定了一批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但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容易造成政府违法,导致一些社会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赋予温州地方立法权,推动多元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具有非常积极的试点意义。
温州大学社会学教师徐旭东提到,温州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全国首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全国城市综合改革试点等,可以说是全国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但随着试点试验的深入推进,温州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滞后显得十分突出。一些先行先试中的障碍由于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支持而难以突破,一些探索成功的试验成果由于不能上升为法律法规而难以复制,影响了改革的实际成效。
还有,温州经济要继续保持先发优势和特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规范引导作用,也亟需赋予地方立法权。
温州为申请“较大的市” 做好了基本准备
记者了解到,为适应“较大的市”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和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出发,温州历来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市法制办从过去的二级局升格为一级局,并列入政府组成部门序列,现有行政编制18名,下属事业单位编制27人。市本级共有32个部门设立了独立的法制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全部设立法制办。市、县(市、区)政府及市属部门共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300多人。
法制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法制队伍的不断壮大,逐步适应了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基本适应“较大的市”所承担的立法职责的需要。
另外,蒋儒标提到,从经济上来看,温州现在的GDP总值超过4000个亿,经济规模适中,不大不小,正适合作为地方立法权的试点。因为太大的城市若是失败则会对该地区乃至全国造成重大影响,而太小的城市即便成功借鉴意义也不是很大。而温州恰如其分,正适合。另外,不是所有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都敢使用,而温州从百姓、企业家、政府都敢试敢闯,且温州政府的包容性比起其他地区来得要高,更能推动温州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