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连锁酒店赔了7000多元
你知道吗?台北将一次性拖鞋列为危险品,禁止在浴室使用
易婆婆脸上摔的全是伤口
易婆婆当时在酒店卫生间摔倒的位置
一家人带着受伤的易婆婆在酒店等待解决
本月20日,湖北省恩施市的易婆婆一家人来重庆旅游,还没怎么玩,就被一场意外破坏了行程———入住江北区观音桥建新东路7天连锁酒店后,易婆婆如厕后摔倒,罪魁祸首是一双不防滑的一次性拖鞋。
穿一次性拖鞋摔倒
昨日中午,观音桥建新东路7天连锁酒店,62岁的易彩清婆婆坐在大厅里,脸上有两处擦伤,表情痛苦,不停呻吟着。
据易婆婆的侄女龙莉介绍,他们一家共12人来自湖北省恩施市,20日下午2点左右达到观音桥,逛了附近几个商场。晚上在朝天门体验两江游后回到酒店,次日准备再继续游览重庆风光。
当晚,她和易婆婆入住酒店1809双人间。“大概是凌晨6点不到,我听见婆婆在卫生间喊我。我迷迷糊糊走到卫生间,一下子被吓醒了:婆婆面朝下趴在地上,说话声音很痛苦。”龙莉说,她赶忙扶起婆婆,一脸都是血。原来婆婆滑倒了,脸恰好摔在浴室和马桶隔断上。
酒店赔偿7000多元
易婆婆说,她摔倒是因为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打滑。龙莉说,因为此事,一家人预计昨日上午9点离开重庆的安排被打乱,车票也没来得及退。她提供了一份三二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确诊易婆婆为轻度颅脑受损、面部软组织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
龙莉说,易婆婆摔倒已经花去4800多元医药费。在赔偿费用上,双方存在争议。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找到店长助理杨先生。他说:“这事完全是意外,但发生在酒店,是我们的责任肯定不会推卸,正和家属协商。”杨先生带领记者找到了店长。她没有正面回应拖鞋是否打滑,只说了句:“我们已经解决了。”
记者了解到,双方在酒店大厅签订了一份协议:7天酒店支付易婆婆7089元医药费,家人不再追究此事。
重庆晚报记者来到该房间,在卧室和卫生间,没有看见地面湿滑、小心摔倒的提醒。
观音桥工商所所长舒健勇告诉记者,易婆婆因为一次性拖鞋不防滑摔倒,酒店没尽到提醒义务,根据新消法十九条规定,酒店理应承担责任。但根据以往经验,工商部门在接到类似酒店摔倒投诉时,往往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只能进行调解。
一次性拖鞋占主流
防不防滑成本差距大
重庆晚报记者走访了位于主城的7天、汉庭、如家等快捷酒店,发现其提供的拖鞋,均为不防滑的一次性拖鞋。个别分店储备有塑胶拖鞋,可供客人选择。
昨下午,记者来到渝北区龙溪酒店用品批发市场了解到,一次性拖鞋分为防滑和不防滑两种。所谓防滑,是指鞋底硬纸板加厚,或添加棉绒,有的还带防滑槽。不防滑则是鞋底只有一张较薄的硬纸板。
一名老板明确表示,穿着不防滑的一次性拖鞋遇到湿润、光滑的地板容易打滑。这种拖鞋,5毛钱一双,如果买得多价格还可以优惠。至于防滑拖鞋,根据材质、厚度不同,一双价格从2元多到8元多的都有。记者登录淘宝网查询,一双不防滑一次性拖鞋最低价接近3毛钱,而一双防滑一次性拖鞋最高可卖10元,最高价差30多倍。
汉庭快捷酒店杨家坪步行街店店长吴文露称,快捷酒店选择一次性拖鞋主要出于三个方面考虑:控制成本、顾客需求、迎接检查。
她说,一次性拖鞋成本较低,公司统一配送为1元左右,一次性防滑拖鞋成本在3元到5元左右。快捷酒店接待量大,长此以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肯定会选择成本较低的。
既然一次性拖鞋有安全隐患,为何不用塑胶拖鞋。吴文露称,塑胶拖鞋粗浅的消毒处理,面对卫生部门检查时不一定能通过。同时,也有顾客出于卫生、心理原因,觉得多次使用的塑胶拖鞋不干净,主动索要一次性拖鞋。
星级酒店在拖鞋选取上是否有所不同?
原喜来登酒店领班康先生说,喜来登酒店提供的拖鞋,都是鞋底较厚的一次性拖鞋。他工作2年里,未曾遇到因为拖鞋打滑导致客人摔倒发生。索菲特酒店经理梅女士表示,索菲特酒店房间铺设地毯,一次性拖鞋有加棉加绒处理,鞋底大约有2厘米厚,具有防滑功能。她也没遇到过拖鞋打滑导致客人摔倒发生。
一次性拖鞋禁止浴室使用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我国台湾台北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就明确将宾馆酒店内薄薄的一次性拖鞋列为危险物品,在潮湿地面容易滑倒,要求所有经营者应在拖鞋上明确标注“禁止在浴室使用”,或者全面更换为防滑拖鞋。
重庆晚报记者联系上主城区3名工商所所长。他们均表示,在以往宾馆酒店投诉中,有过因拖鞋不防滑导致客人摔伤的纠纷,酒店均承担了相应责任和赔偿。
沙坪坝区工商局外宣负责人称,宾馆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存在安全隐患是客观事实。从维护消费者安全权、规避自身麻烦来说,宾馆酒店应该高度重视,自觉进行整改。如在醒目位置提示客人:不要将一次性拖鞋穿入卫生间,并提供客人进入卫生间的专用拖鞋。
据了解,目前酒店行业并没有针对一次性用品的管理细则,即便是星级酒店,在一次性用品方面更多在意的也是和其星级匹配,在安全性能方面缺乏明文细则进行规范。
产品危及安全应主动叫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