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邻厂起火员工救火心切翻墙摔伤 企业主不服工伤认定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8-22 11:13:18

  邻厂起火,公司员工翻墙救火不慎摔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不服工伤认定,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上演“民告官”,将义乌市人劳社保局告上法院。昨天,这起官司尘埃落定,金华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义乌市法院一审原判,认为根据“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员工翻墙救火摔伤属于工伤。

  【事件始末】

  救邻厂大火受伤被认定工伤

  马先生来自河南,在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工作,是个热心人。

  去年11月1日晚8时许,马先生听到与公司一墙之隔的塑料厂车间传来爆炸声,火光冲天。为了防止大火蔓延,马先生和同事搬来梯子翻墙参与救火。大约10分钟后,马先生提水爬上围墙,由于立足不稳从2米高的围墙上摔下,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马先生被确诊为包括“胫骨平台粉碎骨折、前后交叉韧带股骨端根部断裂”等在内的右膝关节多发损伤。

  他在医院住了41天,3万多元医疗费由公司支付。出院后,他向义乌市人劳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今年3月7日,义乌市人劳社保局认定马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员工参与救火值得表扬,但他救的是邻厂的火,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马先生就职的针织公司表示不服,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工伤的决定。

  今年6月30日,义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这家针织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庭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马先生的伤可视同为工伤,义乌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此后,该公司又向金华市人民法院上诉,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部门声音】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这起纠纷为什么会闹到对薄公堂?主要是因为该公司未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发生后,赔偿责任就落到了企业头上。”义乌市人劳社保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提醒义乌广大企业主,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员工若发生意外,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不仅能降低企业风险,确保员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也更容易化解当事双方的矛盾。

  “当前义乌正在开展以‘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为主题的‘双爱’活动,企业与员工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纠纷中,马先生见义勇为维护公共利益,但工伤责任却由企业承担。虽然出于弘扬社会正能量的立法目的,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但在某种意义上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作为受益方的塑料厂,也应当酌情考虑给予义乌某针织有限公司一定补偿。

   【工伤解读】

  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认定条件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多。与此同时,解决工伤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为此,记者专门请劳动部门专家进行解读。

  ☆明确承担责任单位

  当前,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解读:《规定》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细化工伤认定条件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的问题。

  解读: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派遣、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规定》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同时,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更凸显“合理”。《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