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所有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司机段某在高速路上帮他人换车胎,却被一辆牵引车意外撞上身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遂判令货车、小客车、牵引车及挂车的四家保险公司对段某的事故损失共赔偿48万元,牵引车及挂车的实际支配人赔偿21万元,其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帮人换轮胎被撞身亡
男子段某是东莞市大岭镇一家汽车维修店的员工。2013年6月28日早上9时许,段某驾驶一辆粤A牌货车经过莞佛高速大岭山路段时,看到一辆粤B牌小客车因右后轮爆胎停在紧急停车带。
粤B牌小客车车主李某事后回忆称,他本想自行换胎的,但因车上有货物,自带的千斤顶顶不起车身,刚好段某开车经过,他就跟段某商量好,他付100元,让段某协助换胎。
当段某换胎时,一辆牵引挂车开了过来,撞到了粤B牌小客车车尾,并致使小客车车头碰撞其前方的粤A牌货车车尾,致使段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
案发后,牵引车司机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牵引车方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停在紧急车道内的故障车辆,且肇事后逃逸,负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没有报警,段某占用车道从事非交通活动,李、段共同负次要责任。
四保险公司共赔48万
2013年7月,段某家属将以上四辆肇事车辆各方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94万多元。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赔付对象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对象,事故死者段某事发时身处粤A牌货车车外,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相对其他三台车辆亦属车外人员,故其损失应由四份交强险予以赔付。段某相对于牵引车、挂车、粤B牌小客车、粤A牌货车而言,均属于四辆车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依法对死者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牵引车司机事发时在履行职务,其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承担。
法院经计算,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共计69万多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牵引车、挂车的保险公司赔偿16万多元、粤B牌小客车的保险公司赔偿13万多元、粤A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8万多元、牵引车的实际支配人钟某赔偿21万多元给段某家属,牵引车和挂车的登记车主某运输公司对钟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