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所有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将通过独立设置、配套设置或协议合作的方式,全部具备医疗条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
今天上午,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9个委办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在医养结合、房产验收、消防审核等政策方面形成一系列重大突破。
养老机构全具备医疗条件
《通知》明确提出,本市所有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都要具备医疗条件,构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养老机构要在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基础上,充分利用周边医疗服务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结合,具体包括配套设置、独立设置以及协议合作三种方式。
其中,配套设置是指采取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等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独立设置是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可采取申请独立设置康复医院、护理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协议合作则是针对周边医疗资源丰富、自身难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就诊通道,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
解读:政府如何保障“医养结合”落实到位?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医养结合”会商协调机制和联合审批制度,推动医疗条件全覆盖。
其中包括,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医保定点需求与医疗机构配置需求,主要牵头联系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召开工作协商会,进行专题研究,并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和医保定点资质审批工作。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要充分利用周边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服务;采取三种方式实现其医疗保障功能。涉及市卫生计生委登记的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县卫生局、民政局分别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民政局统筹协调解决。
此外,区县民政局、卫生局和人力社保局要成立联合指导组,对确定的医疗合作项目及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及时到实地给予帮助指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相关医疗机构审批登记和医保定点资源的审批工作。
区县民政局要负责牵头,按照市政府加快审批工作的要求,汇总有设置医疗机构需求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的情况;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加快完成设置审批和登记工作;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接到其医保定点申请后,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相应权限及时抓紧办理医保定点审核。
建养老机构政府“开绿灯”
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的建设,政府部门也将一路“保驾护航”,给予政策指导、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并及时下拨资助经费等。
《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要多部门统筹解决建设审批问题。每年9月底前明确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并将计划及时下达到各区县,确保有序推进。
统筹协调推动房产验收和消防审核工作,对无土地证、房产证的建设项目单位,民政部门建立建筑设施安全检查和出具证明材料制度并规范“一事一议”办理程序,住建部门建立项目建设绿色审批招投标制度并优化审批流程,消防部门建立对建设单位核查和出具技术指导意见制度。
同时,市财政局将按照市民政局提交的资金分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核定拨付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补助经费,要确保及时足额将经费拨付到资金的最终使用方,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应有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小家庭”
相关委办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科学统筹地推进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争取尽快出台《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措施。
各区县将支持企事业单位多种途径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机构或养老照料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庭化、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有专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探索将医院空置资源引入养老服务,进一步推动医疗和养老资源结合。
其中,对经民政、规划等部门批准,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机构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上述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机构或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项目,一并纳入本市养老机构监管范围,相关用地政策有效期至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