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发布能办理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中关村第三小学等学校入学名额,先后在本市海淀区等地收取15名被害人择校费240余万元,两名无业人员张丽萍和马然因诈骗罪终审被法院判处11年半和12年半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丽萍伙同被告人马然,经张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能办理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中关村第三小学等学校入学名额,先后在本市海淀区等地收取15名被害人择校费及相关办事费用。
其中,张某收取15名被害人共计266.6万元,从中扣除23.6万元好处费后,将243万元交予被告人马然,马然遂将其中的185万元交予张丽萍。
同年8月31日,张丽萍、马然在明知择校事宜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仍虚构身份和办事能力,以及教委开会传达禁止择校要求的事实,并建议被害人延期办理择校,后在张某多次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张丽萍仅向马然退款50万元。
而马然并未将该50万元退还张某或被害人,并采取拒绝接听电话的方式逃避张某的查找。
经法院查明,张丽萍参与诈骗数额为185万元,马然参与诈骗数额为243万元。被害人报案后,同年9月5日,张丽萍及马然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马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张丽萍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马然、张丽萍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马然、张丽萍于2012年1月至9月间,以为他人办理小学入学名额需要择校费及相关办事费用为名,陆续通过张某收取多名被害人钱款。
在案事实足以证明张丽萍、马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终审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