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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或替换现行房产税 增加持有环节征税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8-02 08:36:30
    尽管财政部一直表态,年内房地产税不会出现实质性的进展,但这并没有降低舆论对房地产税立法进程的关注。

  7月2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称,该中心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正考虑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的可行性,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方向在制定草案。

  从房产税试点到如今房地产税立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折射出中央在税制调整上思路的转变。

  据悉,2011年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三年过去了,虽然官方并未对试点效果做出公开评论,但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声音却逐渐增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房地产税的使用率也大大提高。相比房产税单一对房产征税的模式,房地产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使用税的部分,更好体现了“房地合一”的征税模式,税制更完善,未来或将取消房产税。

   “房地合一”征税模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征税,按照土地的面积来计税征税,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按照房产原值进行征税。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这两个税种一旦合并即可实现‘房地合一’。”在2014新常态经济与财税改革方案论坛上,倪红日如此说。

  据悉,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主要面向企业征收。财政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显示,今年上半年房产税完成959.01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1061.71亿元。

  在财政部公布的这份报告中,上述两个税种的占比并不大,仅占上半年税收收入的3%,远不及个税占比,且两项相加不抵土地增值税的额度,对征管部门来说,合并可能更利于简化征管。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坦言,当前从房产税试点看,税制本身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而且对地方政府税源贡献也较小,未来应该取消房产税,进而改征房地产税,合并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耕地占有税等三个税种,完善税制改革。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房地产税课税对象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另一类是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

  之所以出现两税合并的趋势,更多在于当前税费较多。

  2010年就有报道曾披露,现阶段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12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多达50项,两者共计62项。今年两会期间,恒大地产董事局主席许家印还表示,现在各种审批费用已经占到房价成本的11%。“最少的地方收37项费用,最多的地方收157项费。”

  对此,在上述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表示,目前我国在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持有环节涉及太多种类的税费。鉴于房地产领域税费种类偏多,未来确实有进一步合并税种的需求。

  增加持有环节征税

  和现在征管方式不同的是,一旦两个税种合并,未来征管原则上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

  倪红日表示,由于计税依据和税基发生变化,合并后的房地产税应按照房子的市场评估值来征税。她建议新的房地产税对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征税。对于住宅,应该只对占住宅总量约10%的豪宅征税,而对于普通住宅,或可以先不征收房地产税。

  事实上,相比房产税,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相关税种,而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以及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种税之外的费,都可以纳入“房地产税”的范围。

  在征收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面临多重困难。是对增量还是存量住房征收,是要按照房产面积还是套数来征税,是否需要设置免征条件等问题需要权衡考虑。

  贾康建议,房地产税宜遵循“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的原则,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之外,可以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精简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

  在他看来,对短期持有的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保有环节的税制建设应坚持“调节高端”的原则,不能简单模仿国外“普遍征收”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征房地产税,应该要减轻流动环节的税费,取消现有房地产税体系当中的重复征税的税种。

  此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称,他们已经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相关话题进行长达10年的研究,其中之一便是房地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合并,据悉,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在起草相关内容,并将形成法律草案。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 杜丽娟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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