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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统一城乡户口 不再分设农业和非农业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7-31 08:30:42

  昨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之于众,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实行了半个多世纪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对此,专家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将对城镇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也将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举措。

  简析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二是创新人口管理;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专家解读户籍制度改革

  [解读背景]

  根据《意见》所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将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对于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中小城市将吸引人口回流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户籍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对特大城市人口的管理问题,也就是如何能更好地适应人口集聚需求,解决人口市民化问题,这是中国户籍改革的攻坚战。“如何加快特大城市户籍改革是中国户籍改革的核心矛盾。而中小城镇的改革为特大城市改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它能使人口回到流出地的意愿有所增强。”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城市,快速从产业发展和社会保障措施方面实现人口转移。然而特大城市的产业、资源、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能承载更多的人口?新政对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限制也是考虑其容纳能力。可预见的是,户籍制度改革出台后,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中小城市也能吸引人口回流,人们不一定都要挤在北上广。

  [解读背景]

  长期以来,城乡差距不断缩小,特别是近十年,部分城市新农保、医保制度的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探索,逐步填平了城乡间的差距,给户籍制度改革的出台孕育了土壤。然而,当“城乡二元制户籍结构”被终结,农村产权制度将如何完善?社保医疗制度又将如何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一体化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原来属于自身的物权如何交还给农村集体?这些都需要通过中央统一部署,进行小范围实验,总结经验后全国推开,这需要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中央试点还没开始,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我最近看过两个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进行农地流转交易。”

  近年来,农村低保、农村医疗、农村养老、新农保等制度逐步完善建立,将逐步与城市接轨。国务院不久前发文,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村居民的养老和社会保险与城镇居民衔接,使原来依托于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社会保障安排转变为依靠国民身份为基础的的社会保险体系。

  此外,改革还将促进原本依托于非农身份的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本地户籍改革提出了两个任务,一是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二是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有明确的细化方案。也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成为推动中国城乡一体化的杠杆。”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概览]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

  (以上据新华社)

 

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 记者 邵丽蓉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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