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教育频道 > 教育新闻
清华因“不升职即走人”辞退教师 遭遇学生集体挽留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7-29 09:20:13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每年这个时候,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往往备受关注。而今年,一些高校教师的去留问题,却在毕业季中生出波澜。《请求清华留任方艳华老师》等文章在网上传开,这些文章和信件还被送到了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和外文系人事办公室。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清华大学与方艳华等老师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就职9年未评职称的老师必须离职”,从2004年起任讲师的方艳华到了“非升即走”的最后期限。

  方艳华:现在合同里是九年,九年之内必须从讲师升到副教授,它没有硬性指标,但是学校严格控制名额,比如说今年只给你两个或者一个名额,靠名额来卡;评的条件其实是放在院系自己可以掌握的,主要是名额的问题,今年我们这个情况是因为我们系攒下来的老师比较多,这两年的名额比较少。

  最终,校方决定不再续聘方艳华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但因为方老师的教学深受同学们赞赏,学生们的挽留行为由此而起。这背后的“非升即走”政策也引发了争论。

  “非升即走”的制度在中外许多高校均已施行。据了解,在我国,南开大学规定,除特殊老专家学者外,九成员工实行聘任制,6年期满且历年考核合格可考虑续签长期合同,未能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能签长期合同。

  浙江大学在引进人才时规定,如果博士一个聘期期满仍晋升不了副教授,不再续聘。

  北京大学规定,讲师有两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二次申请都不成功,属于固定聘期者,一年后不再续聘原岗位。

  方艳华老师也坦言,合同中确实有相关规定,她认为“非升即走”也没有大问题,主要问题在于“升的名额怎么确定?”、“升不升的标准是什么?”

  方艳华:这个制度其实没有问题,存在合理性的话,就跟国外一样,整个人才流动机制可能是目前为止比较有效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是下放指标,下放指标得时候不一定了解情况。

  我这次跟学校人事方面沟通的已经比较彻底了,我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就是这个合同我确实没有充分的重视起来,我觉得这个事情虽然很遗憾,但我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我去承受这个后果也是应该的。虽然很遗憾,但是不算特别冤吧。

  学校方面应该有更加长远的考虑我也理解,我只是希望看以后机制能不能运行的更加良好,能不能达到留下优秀人才的目的。

  由此来看,“升不升”有名额指标,这使得并不是所有达到职称晋升资质的教师都能及时“升”。

  目前,国内多数高校的教师岗位主要分为: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专任教学岗位教师和专任科研岗位教师。方艳华老师认为,在评价标准上应有所区分:

  方艳华:像有些课程,老师不布置作业,只是上课讲几节课,那跟我每个星期25个小时的批改工作量而言,一星期25个小时也就是四个整天工作日,他可以用这些时间发表论文,积累一个学期,至少能发一篇文章,这个在评职称的时候更能被认可。我是觉得教学和科研在高校的整体发展里面,可能会是科研更重要,毕竟是研究的机构;但是由于一些课程的特殊性,对于教学的老师是不是适用于“非升即走”,这个是可以讨论的。

  目前,方艳华打算转岗去做职员。也就是,仍留在学校,但不能再从事教学工作了。不再教课,方艳华感到遗憾,曾经上过她英文写作课的学生也是:

  庞同学:大家记得老师当年的课给我们带来了很深远、终身性的影响,我们认为方老师是清华外文系最称职的老师之一。

  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如果会把好老师淘汰掉的话,我们是不是也能反观出学校在制度上或在实施中会不会有一些改进的地方。希望给学校未来的学生创造更好的机会,享受到更好的教师资源,让清华留住好的老师。教学上对学生认真负责,对学生终生影响很大的老师留下来,不会让教学很突出、对学生付出很多的老师觉得寒心。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作者: 记者 刘飞 实习记者 何楠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