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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启动“企保”与“居保”互转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7-29 08:31:46

  昨日,省人社厅详细解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企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的衔接问题做了详细解释。

  “企保”和“居保”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人群。相对而言,“企保”由于缴费水平高,待遇相应也高于“居保”。目前,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到2236元,而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最高的地区在540元左右。

  在我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特别是进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这类存在“双保”情况的人口已达到1000万人左右。这次的互转主要面对这部分人群。

  互转需要什么条件?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朱华告诉记者,“首先,劳动者只有参加了两种养老保险,达到条件时才可以办理衔接手续;如果只参加了企保或者居保,就不存在办理两项制度衔接的问题了。当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不再办理制度衔接。”

  假如一名参保者,之前参加“居保”,后来参加“企保”,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衔接手续呢?朱华说,“参加了两项制度的参保人员,只有在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双向衔接的条件是,只有参加“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才可以申请从“居保”转入“企保”;“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者延长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申请从“企保”转入“居保”。

  如果参保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怎么办呢?朱华说,也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缴费年限如何合并?

  从“居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的钱怎么算,缴费年限能不能合并?朱华说,个人账户是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居保”转入“企保”,还是从“企保”转入“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手续时,缴费年限只能“单向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从“企保”转入“居保”,其“企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企保”,“居保”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

  为什么呢?朱华解释,这是因为“企保”与“居保”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而按照对等原则,“企保”转入“居保”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办?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企保”和“居保”两份待遇。考虑到“企保”待遇水平较高,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出发,在办理“企保”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将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企保”关系。参保人员如果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两种保险的,将按月退还“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重复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目前从省到县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都已培训完毕,参保人员只要携带社保卡、缴费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就可以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有任何不明白的政策可以拨打12333详细咨询。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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