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要求,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明确提出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将不低于80元。
浙江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截至2013年底,浙江已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全覆盖”,全省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56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77万人。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省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按照《意见》内容,浙江省增设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将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100—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和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家规定相一致。
同时,浙江省还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明确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体现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政策,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此外,浙江省此次还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一旦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包括之前不可继承的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也将允许依法继承。
浙江省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本次调整,也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衔接原则,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