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贪官赃款追回后去处: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7-14 09:19:02
赃款如何上缴认识不尽一致
早在1995年,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的问题,吉林省各地区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曾出现执行不统一的现象。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法院研究室进行了请示。
吉林省高院反映的现象主要包括:对检察机关交付审判的应随卷移送的赃款赃物而未随卷移送的案件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也未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款赃物随卷移送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认识不尽一致。
吉林省高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应随卷移送赃款赃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因为赃款赃物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随卷移送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所移送的赃款赃物应由终审法院统一上缴国家财政部。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答复中明确,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送,由最终结案的单位处理。这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审程序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将赃款赃物,包括作为赃款赃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财物,随案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依法处理。
2013年1月18日,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之后,最高法院废止了上述答复。判决生效后办案机关均可依法对赃款赃物做出处理,这一规定得到统一。
而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消除了“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纲要提出: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而过去,地方法院没收的财物、追缴的赃款赃物都是上缴本级国库。(记者范传贵本报通讯员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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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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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