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因饱受小区内变压器低频噪声的困扰,已头痛失眠多年的黄女士,晨起时突然跌倒致头部受伤,造成八级伤残。随后,黄女士将小区房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昨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涉案的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阳光嘉园分公司赔偿黄女士26万余元。
2009年4月,黄女士与开发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阳光嘉园分公司缴纳房款后取得阳光嘉园的新房。2011年4月,黄女士对新房装修后入住。不久,设置在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声,对该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生活造成影响。从当年10月起,黄女士等部分业主陆续找开发总公司反映,要求对方彻底解决低频噪声。开发总公司曾书面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并对涉案变压器进行了降噪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
2012年8月22日,黄女士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这是因变压器常年发出低频噪声导致她长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并将开发总公司、阳光嘉园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海安县法院。
经噪声监测,黄女士所居卧室内夜间监测数据为43.7分贝。鉴定机构意见认为,黄女士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而根据环境保护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夜间为35分贝。
虽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所涉环境,但居民楼作为百姓日常居住生活场所,其对噪声防范的要求亦较一般环境为高。按照社会通常认知,涉案变压器处于对环境噪音要求较高居住场所时,亦难言不存在危害性。
经海安县法院审理,开发总公司与阳光嘉园分公司被判赔偿黄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1117.71元。后涉案两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南通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侵权
适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杨盛介绍,本案中,黄女士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开发总公司的申请、鉴定意见等证据已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而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