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故意撞人还伪装交通事故 肇事者被判入刑3年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6-28 13:59:50
因生意经营中发生矛盾纠纷,被告人余某驾驶机动车伪装交通事故,故意撞伤他人。6月18日上午,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伤人”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
余某与刘某均在常山县城市场内,用轻型农用货车摆摊经营水果生意,平日为了抢占位置闹过些不愉快。去年5月28日晚,余某将遮阳伞放在刘某车辆旁边,以示占有该摊位,准备次日经营。之后,余某妻子来到摊位后,发现遮阳伞被刘某车子碰撞,双方发生争吵。
5月2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余某驾车前往地摊时,发现刘某正站在自己车的车尾整理东西,在确认四周无行人经过后,余某突然加速,将刘某撞倒在地。随后,余某便解开安全带,“淡定”地坐在驾驶室。两分钟后,他径直下车整理起了水果。当民警找到余某时,他坚称这是“油门当刹车”,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当天,余某被依法刑拘。被害人刘某被送往医院后,身上多处严重骨折,伤势较重。经治疗,刘某今年3月份才出院,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可余某以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多余的医疗费用。
根据视频监控及现场勘查,法官认定被告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此外,法官在审理时还发现,两人的积怨由来已久。两年前,刘某与余某也曾因卖西瓜抢摊位发生口角,刘某用水果刀刺伤余某左手手臂,致余某住院治疗43天,刘某被公安局拘留8日和罚款400元。出院后,余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多种证据证实被告人余某是临时起意,故意用机动车撞击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案发后,余某没有主动施救,主观恶意较重,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作者:
记者 承晗璐 通讯员 李强 李济洲
编辑:
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