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郭某通过其妻委托郭某梅,将200万元人民币借给福安市一茶厂法定代表人兰某华,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并由该茶厂、钟某、兰某华的弟弟兰某平共同担保,郭某梅随后将180万元转账汇款兰某华。
1个月后,因茶厂经营不善,兰某华无法返还借款。郭某多方催讨未果,将此事告知黄某(已判决),黄某和郭某约定按比例计酬,帮助索债。
同年9月20日22时许,经兰某华同意,郭某和黄某等人将茶厂部分茶叶及制茶机等物搬走出售,得款91800元,以抵偿部分欠款。郭某支付黄某等人佣金共计18000元。
同年10月18日13时许,郭某和黄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先后将钟某强行带至宾馆等处,言语威胁、殴打钟某,逼迫其还款。钟某被迫写下承诺书保证偿还担保债务。郭某先后从钟某银行卡、家人手中得款46000元,并支付黄某等人佣金共计4000元。
同年10月间,为整理茶厂账目、清理债务,兰某华经介绍委托与郭某有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理账后期,因公司负债而长期逃避的财务人员兰某平,经兰某华等人劝说后,入住一宾馆与兰某华等人共同整理账目。
同年11月15日,兰某华、黄某等人发现兰某平经手的一笔款项去向不明,但其拒绝说明钱款去向。当天22时30分许,黄某为进一步追查钱款去向,纠集他人将兰某平强行带至另一宾馆,并在兰某平答应次日拿出100万元后,将此消息告知郭某等人,郭某交待黄某看好兰某平。
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为防止兰某平逃跑,黄某等人搬移房内床铺堵住房门。凌晨4时许,黄某发现兰某平坠楼身亡。
经鉴定,兰某平符合高坠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同年11月18日,经警方电话通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另查明,郭某解除对钟某房产的查封申请,钟某对郭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8月23日,郭某与兰某平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兰某平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兰某平亲属对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扣押、拘禁二人,并致其中一人坠楼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是因索取合法债务引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做出上述裁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