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业界所分析的,相对于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养老保障和家庭自主养老,“以房养老”只是一种非常小众的养老模式,无论成败与否,都不会影响中国人的养老“格局”。不过这并非可以忽略“以房养老”模式探索的理由。
一方面,“以房养老”所适合的“高房价城市、高潜质房屋、高素质老人”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可以说是广大老人群体中的一个风向标,他们如何安排养老计划对周边老人有很强的参考性和话题性。这一点从舆论对“以房养老”的高度聚焦就能窥豹。
另一方面,在中国特别是大城市,老年人庞大的基数表明,即使参照美国比较成熟模式下1%—2%这样的小比例,中国潜在的“以房养老”人数也是极为可观的。如果按低值1%估算,仅上海就有近4万名老年人可能会选择“以房养老”。
而且,在观念和需求日益多元的今天,“如何老去”本身就应该是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在系统性的养老制度改革中也要兼顾个人度身定制的养老安排。从“以房养老”遇冷中所汲取的经验,也将适用于整个社会养老模式的变革。
所以,政策开闸与市场冷淡之间的温差,实际上就是管理措施与实际情况之间的距离。要让政策目标避免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找到现有方案中脱离实际的部分进行修订与完善。早在2007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尝试推过“以房养老”,但搞了4年却不了了之。从市场反应来看,正是相关配套政策的不明朗,比如房屋土地的70年使用期、楼市调控限购政策……使“以房养老”所依赖的法律基础设施和楼市走向等条件面临着高度不可控风险。新的试点方案并没有解决这些问题。金融机构是要赚钱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谁会感兴趣呢?不打消市场参与者对市场透明度和未来预期的疑虑,各种市场元素是不可能充分调动起来的。
同时,一项养老政策的落地,需要考虑的也不仅仅是经济因素。养老涉及到的关键是伦理问题。在“孝慈之道”的社会传统中,子女与老人之间并不是单向无条件的赡养与被赡养关系。房产作为老人最大的财富积累,往往被视为对子女赡养的可预期回报。在法律层面上也以遗赠扶养的原则尊重和承认这一传统。在有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里,当老人把房产通过金融工具变现后,很可能就会引起家庭内部矛盾,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如果在制度设计和保险合同上没有考虑周全,那么匆忙铺开“以房养老”很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以房养老”试点意味着市场化养老模式迈出重要一步,未来还会有更多满足人们多样化养老需求的产品出现,让人们可以越来越从容地安排自己的退休生活,实现自己理想中的“老有所依”。政府除了做好托底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障,夯实和提高整体的养老水平,也需要继续“趟水”摸石头,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