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凌晨,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急救分站的医生陈建斌,像往常一样,正常值班待命。
4点半,接到了市120指挥中心的调令,他需要在浦口区总部大道,接上一名安徽来的9个月大的婴儿。孩子在当地医院诊治无效,被家长连夜送到南京寻求进一步诊治,半路上,孩子病情急剧恶化,家长急忙向南京市120急救中心求救。于是,这一紧急调令,就到了离患儿最近的浦口中心医院陈建斌的手上:
接到的时候,患儿的呼吸心跳已经骤停,我们立即进行现场的心肺复苏,同时我们立即将患儿送往(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进一步抢救。
监控画面中,救护车抵达南京长江隧道收费闸口的时间,精确到了秒:凌晨4点57分36秒。救人如救火。与陈建斌同行的救护车司机刘军说,当时,等候在收费道口的车辆纷纷靠边避让,为了离收费口更近一些,他还跳下车,将两个道口中间的额隔离锥桶挪开,最后驶入17号道口。此时,距离道口的开放时间,还有两分钟。当司机要求收费员提前开闸,开辟生命通道时,闸口却依然没有放行。
出诊的救护车司机刘军:有好多车友跟我讲,让我从别的道口走,那时候道口还没有开,车走不了,当时车友情绪也比较激动,发火了,当时有谩骂收费站的行为,这时候收费站开门了,我们就赶紧送往儿童医院。
记者:开门时间是五点整是吗?
刘军:对,五点整。
刘军的说法,也得到了现场一些目击者的证实:
市民李女士:我在后面看到不放救护车呢,我就下来往前跑,我跑的意思就是让他放,大家都让他放,让人家走。
市民梅先生:当时我就在车上,我排在第一个,收费员过来准备开道,她站在那里不开,我就催她了, 我说既然你都已经过来了,时间也几乎要到了。她回了我一句,时间还没到急什么。
急救灯闪烁、警笛鸣响,两分钟后,凌晨5点整,道口准时开启,分秒不差。40秒后,救护车免费通过道口,急速驶向城区。但这名婴儿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抢救无效。
隧道收费处为何拒绝提前两分钟开放生命通道?昨天,隧道管理方——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回应称,凌晨1点至5点隧道封闭维保,在此期间不准任何车辆通行,如果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并提前通知,任何车辆禁止在此期间通行隧道。从这份回应看,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突发车辆,并不在列举的非常特殊情况之内。
隧道管理方还表示,道口收费员并无明显失职、违规行为,因为当时还没到放行时间,隧道内作业人员和设备正在撤离,如果放行,疾驰的救护车就会有撞到隧道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的可能。如果收费员擅自提前放行,万一出了事故,她就要承担责任。
“万一出了事故”、“有撞到人员和设备的可能”,即便鸣笛亮灯的救护车就在眼前,也要让位于这种万一与可能吗?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虽说推后两三分钟放行,与救护车中患儿的死亡之间,未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此事件当中,隧道管理方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上,存在一定问题:
王敬波: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隧道,这些公共设施的设计者、管理者,实际上都是公共服务的主体。所以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当中,都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能力,这个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设置应急开启隧道的条件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就是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对于难以预料的事情才要特事特办,而管理方又要求必须要事先联系,有时候客观上是做不到的,设置这样的条件,本身也不符合应急的需要。
王敬波表示,这类公共设施的管理者,不仅应当有应急预案,而且还应该保证应急预案能够得到充分的演练,以便再碰到“万一”与“可能”的情况时,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而恰当的处置:
王敬波:这个机构可能缺乏的是应急预案的演练,尤其是遇到这种比较紧急的情况,作为收费员她自己不能做决定的话,应该向哪儿请示,或者应该进行什么样的协调,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障,因为特别通行影响到隧道内施工人员的安全,这些问题都应该由一套应急流程来保障的,应该有一套应急的预案,而且这个预案应该能够得到充分的演练,通过演练能让收费员这样的一些处在一线的人员,能够了解具体的情况应该怎么去处理,而不是固守着僵化的制度。
的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容不得有丝毫懈怠,必须要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落实在纸上。但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依旧能发现问题或多或少的以不同的形态存在着:有的直接“复制-粘贴”拼凑应急预案的,完全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有些地方虽然预案制定的比较完善,但是人员的应急培训却从来没有,没有了人的积极参与,再好的应急方案也只是纸上谈兵。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据了解,事后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将主动与浦口区卫生局沟通,建立紧急情况下120急救车“事前联系,特情放行”联动机制,并立即完善相关应对预案,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流程,制定现场人员灵活处置预案,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南京的这件事是个案,但谁又能保证类似的事件不会在其他地方重演,那么,重演的结果会与南京的一样还是截然相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