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日全文公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发现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楼堂馆所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提出,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基本原则。
《意见稿》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九)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意见稿》同时明确,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为项目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
(四)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开工建设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