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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务工17载不归家 妻子诉离婚获支持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6-18 14:14:01
   丈夫在外务工17载不归家,妻子认为双方无感情可言,再次诉请至迎江法院广圩法庭,要求离婚,6月16日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钱晓梅诉称:其与被告吴汉民于1995年登记结婚,同年婚生子出生,被告从1996年开始就在外地打工,一直不回家,至今已有17年。原告独自带着儿子生活,供孩子读书,生活实在难以维持。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生活费、教育费1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被告于1998年一直在外打工。后原告诉至迎江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7月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院认为,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后,被告仍常年在外打工,无法联系,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举证不能,不予支持。关于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婚生子现已年满18周岁,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婚生子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编辑: 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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