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审批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简称“农专社”)科学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文件。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力推进年度报告工作
201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农专社年度备案工作,是适应形势、服务社会、支持“三农”的创新举措。通过备案制度的实施,全面了解农专社发展动态信息,掌握农专社信用状况,对规范农专社依法依规治社,健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扶持促进农专社健康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备案制度实施后,在各级工商、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备案工作如期顺利完成,2013年农专社32600余家自愿申报基本信息备案,约占全部应备案农专社的70%,有近8000户农专社申报综合信息备案,工商部门还实地核查农民31030户,发现与登记事项不符的425家,实际已解散停业的1956家,查无下落3264家。同时,根据年度备案结果,三部门联合评定首批6244家农专社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575家评定为AAA信用优异等级,评定农专社获得相应农信用联社的贷款授信。
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对我省率先开展年度备案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以此为蓝本设计构架全国农专社年度报告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将从2013年度起将农专社“年度备案制度”调整为“年度报告制度”,各地要总结2013年备案工作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有力推进,高效高质完成任务。
二、强化配套扶持服务,鼓励督促农专社按时网上报告
农专社年度报告的具体工作要求,原则上继续按照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13〕7号)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主体申报、部门审核、信息公开”的原则进行,农专社年度报告网址为:www.zjaic.gov.vn(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zjagri.gov.cn(浙江农业信息网)。农专社申报的基本信息和综合信息由工商、农业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审核,并针对农专社申报情况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等相关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与农业、金融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好对农专社的专项服务,为农专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扶持、法律辅导、数据开发与查询应用等有效服务,切实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多方调动农专社申报的积极性,引导、鼓励、辅助农专社进行网上年度报告。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农专社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农专社辅导员要加强辅导,农专社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对执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
各地工商部门在相关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查无下落和异常经营情况的农专社要予以记录并及时录入网上年度报告系统,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及时抄告农业部门。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政策手段保驾护航
各级工商和农业部门要依托职能,对正常经营、规范守法的农专社在登记注册、商标评审、订单合同、打假治劣、消费维权、财政扶持、帮扶解困等方面给予充分关注和依法支持。
工商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制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农专社和农民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农专社商标品牌、商号的培育力度,重点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知名商号专用权的案件。
农业部门要把是否进行年度报告,是否参加信用评定,作为示范性合作社评定和财政扶持项目安排的前提条件,提高农专社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实行农专社信用公示,形成社会化信用约束机制
省工商局和省农业厅将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专社信用体系建设。在实施农专社年度报告的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并实施抽查核查、公示异议、红黑榜发布等相关监控功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农专社依法惩治,从而有效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从单一的部门监管扩充到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化监管约束。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系。省工商局联系人:企管处吴天卿,联系电话:0571-89769133;省农业厅联系人:经管处张玉洁,联系电话:0571-86757730。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