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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在乡政府被掐脖子 乡纪委副书记被判赔210.42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6-16 10:44:30

  浙江富阳农妇赵大姐称,自己在乡政府反映问题时,被新桐乡纪委(纪检)副书记章某掐脖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2万元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2.8万余元,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4月11日,官司开庭时,被告代理律师否认章某打人,并称即使造成赵大姐受伤,章某也属于职务行为(新闻回顾:富阳一农妇状告乡纪委副书记在乡政府反映问题时被掐脖子)。

  富阳市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后,于6月12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章某有掐赵大姐脖子,判决章某个人承担赵大姐治疗费、交通费210.42元。

  回顾

  遭遇“掐脖”,花去医药费163.02元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如下:

  今年1月3日,赵大姐等村民为了富阳市新桐乡程浦村村主任选举一事到乡政府了解情况。

  当天下午1点左右,赵大姐等人到章某所在办公室询问。期间,赵大姐及其他村民在责问章某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时,章某进入办公室。随后,赵大姐和章某间发生了言语冲突。

  赵大姐辱骂章某,并敲击办公桌,在经章某口头制止无效后,章某欲将赵大姐推离办公室,即起身叉了原告脖子部位,后被旁人拉开。

  事发后,赵大姐于当天晚上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颈前多处挫伤、红肿,为此花去医药费163.02元。事发后,赵大姐报了警,民警对赵大姐、章某及其同办公室工作人员俞某分别作了笔录。

  法院

  原被告各自均有过错,原告获赔210.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犯。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一方辩解的即使造成赵大姐受伤也属于职务行为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是其依法主张其民事权利,因此对章某这一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赵大姐在庭审中自己承认其当时情绪激动,也确实存在辱骂被告及敲击办公桌的行为,原告在向乡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时,并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情绪,且存在着过激行为,对案涉纠纷的发生及其身身的损害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至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及7000元误工费和450元营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仅造成原告软组织挫伤,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163.02元,可见被告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该事件对其造成严重影响,法院对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主张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和需要加强营养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确定原告因本次事件导致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63.02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63.02元,根据原、被告各自过错,法院酌情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责任,即承担210.42元。

  对于原告主张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存在侵权行为,但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赵大姐负担197元,章某负担3元。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记者 陈洋根 编辑: 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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