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百姓民生
暑期临近 未成年人擅购“大件”引关注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6-13 09:48:51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6月13日讯 暑假即将来临,家长朋友们是否关注过孩子的消费情况?是否了解过孩子的压岁钱、零花钱流向了何方?就在上个月底,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投诉,家住衢江区高家镇的金先生称自己13岁的儿子在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一部价值1000元的手机,金先生随即拨通了12315热线,希望调解干部帮忙联系商家,退还手机。

  店家表示,在出售此手机给金先生的孩子时并未在意消费者年龄这一点,且现在部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看起来差别不大,许多商家也为此犯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有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人,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

  现今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孩子的消费行为也深受成年人影响,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却并未完全成熟。此案中金先生儿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手机,因此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经调解人员解释说明后,店家同意以800元的价格回收手机,金先生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户在销售商品、推销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其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同时主动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尽到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的责任;家长朋友们平时也应加强与孩子的交流,向其灌输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念,同时端正自身的消费行为,为孩子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

来源: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作者: 通讯员 徐晶晶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