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参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的专家普遍认为,通过一揽子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工作,可一定程度上规范投融资机制、降低地方融资债务风险,推动地方经济建设。
“发行市政债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已是大势所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魏加宁认为,当前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方政府投入巨量资金,但如果不允许发债,仅靠各种所谓金融创新,信用链条将越拉越长,无疑会增加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这种只堵不疏的融资模式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以下三大好处,一是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二是有助于政府打开正规的融资渠道;三是有助于发挥地方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地方自我约束的形成。”魏加宁说。
“允许发行市政债,可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起到透明和立规两大作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高占军认为,市政债的发行,可让地方政府债务从隐性走向显性,在债务透明度、定价机制和监督等方面实现约束。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认为,地方性政府债务达十多万亿元,地方政府预算亟须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这种转变只有通过一条路径方能实现,那就是推进地方政府债务自发自还,这方面立法机关要有所作为。
推出市政债,就要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核心问题就是要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在预算法中对政府举债特别是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明确。
贾康认为,当前我国政府性债务中最主要的风险在于地方隐性负债部分,在逐渐消化收缩已有隐性债存量的同时,我国应发展规范化、有利于风险防范的“阳光融资”式地方举债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也认为,通过发行市政债和一系列配套改革,可以实现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硬化,目前这些改革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可行性,形势迫在眉睫,改革应有所推进。
专家同时指出,市政债的发行还需要有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以保证对偿还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表示:市政债不仅是一项简单的债券发行,更是一个涵盖法律、财政、金融等诸多领域改革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配套制度建设,包括修改预算法等法律制度,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条例,提高金融市场的成熟度,从法律上规范举债主体,从财政上改造地方政府收支结构,健全市政债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可问责的信息披露体系等。